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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自1999年后首次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2015年04月28日 14:5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西宁4月28日电 (孙睿)“青海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对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促进就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高新荣28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1999年,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费率为3%,其中单位2%、个人1%,青海省执行国家统一费率。从2015年3月1日起,青海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单位费率由2%降至1.5%、个人费率由1%降至0.5%。这次降低费率适用于青海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高新荣表示,本次降低费率将减轻单位缴费负担近1亿元,减轻个人缴费负担近0.86亿元,职工个人每年减少缴费平均262元,受益职工达到39.47万人。

  同时,降低费率不会影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符合条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仍执行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

  “近期,在降费率的同时,我们还将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的政策,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且采取多种措施稳定职工就业岗位,做到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兼并重组企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稳岗补贴,扶持企业发展,促进就业稳定。”高新荣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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