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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遭杀人焚尸 法院适用疑罪从无一审判被告人无罪

2015年09月22日 12:02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杀人焚尸案主要证据不具有排他性

  银川中院适用疑罪从无一审判被告人无罪

  2015年9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疑罪从无原则,一审依法判处一起杀人焚尸案的被告人宋某无罪。

  此前,检察机关公诉称,被告人宋某在某村附近一道干涸的沟渠内将一名年轻女子杀害,还伪造现场并放火焚尸,手段残忍。

  而此案件特殊之处在于,被告人宋某和被害人是男女朋友关系。

  年轻女子遭杀人焚尸

  事情要从两年半以前说起。

  2013年3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在某村一沟内发现一具女尸。警察现场勘查后,当日立案侦查,确认为一起杀人焚尸案。警察调查后认定,被害人的男友宋某有重大嫌疑,随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白某为被他人徒手扼颈致机械窒息死亡。

  警方侦查结束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宋某与白某二人因感情问题多次发生矛盾。2013年2月3日凌晨2时许,白某随宋某回到宋某位于灵武市某村的家中。当天13时许,因白某发现宋某手机中存有其他女性信息,二人再次发生争吵并厮打,宋某将白某带至本村附近一道干涸的沟渠内,扼颈将其杀害后,伪造现场并放火焚尸。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害人围巾上检出被告人DNA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金帅和侯志安向法院提出:此案中,被害人的尸检鉴定意见为不全面的鉴定意见,其结论不具有唯一性和确定性,检材不合格并受到严重破坏,而且公诉机关仅凭案发现场提取的被害人围巾上的DNA就认定被告人宋某是本案凶手,不科学不全面。因为被害人生前与被告人宋某是热恋情侣关系,两人吃住在一起,其身上衣物、围巾上接触沾有宋某的DNA很正常。其他证据都没有有效补强公诉机关的有罪证据,因此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2月3日凌晨2时许,宋某驾车带女朋友白某回到宋某位于灵武市某村的家中。2月3日上午,两人起床后吃早饭待在宋某家中。当天15时42分,宋某打电话告诉堂弟小宋,女朋友白某从他家离开了。随后,宋某和堂弟小宋一起在村子附近寻找白某,却没有找到,白某失踪。20多天后的3月4日,有村民发现白某被害。

  法院认为主要证据不具有排他性

  被害人的围巾上有被告人的DNA,能否据此定罪?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因被害人发现其手机中有其他女性信息,二人发生争吵并厮打的证据仅有被告人宋某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将被害人带至本村附近一干涸的沟渠内,扼颈将其杀害的证据,仅有从被害人围巾上检出了混合分型包含宋某DNA分型的鉴定意见,因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系情侣关系,无法排除上述DNA分型是双方在日常接触过程中所留的合理怀疑,故上述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宋某实施了扼颈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将被害人杀害后伪造现场并放火焚尸,没有证据予以证实。

  因此,指控被告人宋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人宋某无罪;驳回了被害人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请求。

  本报银川9月21日电 记者 申东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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