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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漳平一男子贩卖毒品“四进宫”

2015年09月29日 17:4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漳平9月29日电 (陈立烽 俞玮钰)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29日披露,该院对一起毒品案进行公开宣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永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黄永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同时,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龙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现年42岁的黄永某,1996年11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漳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2年11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漳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08年9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漳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3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漳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

  刑满释放后的黄永某,仍旧不思悔改,再次贩卖毒品,系毒品再犯,又是累犯。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黄永某多次在龙岩市新罗区陈某某及王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并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将所购买的甲基苯丙胺卖给被告人黄龙某及刘某等人。

  其中,被告人黄永某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黄龙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计5.59克,情节严重;被告人黄龙某伙同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0.3克;被告人黄永某在其漳平市桂林街道某租住处四次容留被告人黄龙某及刘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5年2月4日,被告人黄永某在龙岩市新罗区被抓获。2015年3月26日,被告人黄龙某在重庆市万州区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永某、黄龙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制度的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黄永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四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永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属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俩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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