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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十余年女子才知男友系有妇之夫 女儿已11岁

2016年09月19日 14:20 来源:海南特区报 参与互动 

  本报讯 海口女子潘婷与广东籍男子郭达同居十余年后才知道对方在老家有妻有子。她等了十余年,未能等来一个名分。如今婚姻无望,女儿也已经11岁了,为了女儿的抚养费,潘婷将这个欺骗了她十多年的男人告上法庭。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于今年3月受理该案,并于今年7月开庭审理。法院对该案会作出什么样的判决呢?记者 陈栋

  有妇之夫竟隐瞒真相,与女子同居十余年

  潘婷今年45岁,住在海口市美兰区。她的前男友叫郭达,今年53岁,是广东省雷州市人。潘婷称,2003年,她和郭达在海口相识、恋爱并同居。2004年10月份,潘婷生育了一个女儿,取名郭紫妍。潘婷和郭达虽然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一直以夫妻名义同居。潘婷说,其间,她曾多次要求郭达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郭达总是以各种理由拖延。为了结婚证的事,两人没少争吵,但她从来没有想过郭达会存心欺骗她。

  2015年2月底,潘婷去郭达的老家打听他的情况,打听到的消息犹如晴天霹雳,让她难以接受。潘婷打听到,郭达在老家一直未与妻子离婚,并且还有孩子,欺瞒着她享受“齐人之福”。郭达之前所说的单身都是骗人的。

  女方状告男方,要求支付孩子抚养费

  为了讨个公道,潘婷回家后就和郭达摊牌,接着引发两人不断的争吵,而郭达索性就离开了。从2015年3月10日起,潘婷和郭达一直分居至今。两人分居期间,女儿郭紫妍跟随潘婷生活,郭达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等。

  如今婚姻无望,潘婷对郭达早已死心。潘婷从事出纳工作,每月收入6000元。潘婷认为,郭达从一开始就刻意欺骗她并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还以夫妻名义与她同居并骗她生育了一个女儿,郭达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潘婷说,为了女儿的合法权利,她将郭达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的非婚生女儿郭紫妍由原告抚养;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郭紫妍的抚养费每月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教育费、医疗费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另付。庭审时,郭达未到庭答辩。

  法院:双方属于同居关系,男方应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

  海口美兰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潘婷与被告郭达认识后于2004年10月26日生育女儿郭紫妍。双方同居期间住在海口市美兰区潘婷的家中。双方因同居事由发生争吵,2015年3月被告郭达离开了原告,并对孩子郭紫妍不尽抚养义务。于是,原告向法院起诉。郭紫妍向法院提交了《个人声明》,表示愿意与母亲一起生活。

  法院认为,原告潘婷与被告郭达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就在潘婷居住的小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关系应属于同居关系。父母对孩子有抚养的义务。双方所生的孩子郭紫妍,原告、被告对孩子均负有抚养的法定责任。因女儿郭紫妍从小一直跟原告一起生活,故原告请求孩子由其抚养,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因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的收入,同时结合原告的收入情况,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每月应付给孩子郭紫妍的抚养费为1200元。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对该案作出如下判决:原告潘婷与被告郭达的非婚生女儿郭紫妍由原告潘婷抚养;被告郭达自2015年3月起每月给付孩子郭紫妍的抚养费人民币1200元至孩子满十八周岁时止。(文中人物为化名)

【编辑:鲍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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