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某法院引入调查制度 未成年犯罪可免刑罚——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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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某法院引入调查制度 未成年犯罪可免刑罚

2010年08月20日 10:35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社会调查组组长顾田和法官等人一起到少年犯现在打工的早餐店进行回访。张翼飞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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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河南省周口市农村的16岁小伙子刘天和王林,目前在郑州市一家卖胡辣汤的早餐店打工。一个多月前,两人在法庭上受审,不仅没有带来牢狱之灾,法院还帮助他们找到了这份工作。

  刘天和王林成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在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审判中引入社会调查制度后的首批受益者,法院认定两人犯抢劫罪但免予刑事处罚。这也是该院在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审理中首次正式引入社会调查制度辅助审案。

  刘天和王林吃苦耐劳,和其他员工相处融洽,老板也很喜欢他们,包吃包住,每人每月能拿到900元工资,老板还给负担一部分生活用品。现在,他们每天早上3点起床准备早餐,10点左右下班吃饭,打扫卫生,然后休息。两人对目前的工作很满意,原本想去汽车维修学校学技术的想法也打消了,想一直留在这里,还可以学习做生意。

  据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社会调查员顾田介绍,两个孩子的思想比以前成熟了,也懂事了。“孩子们让我放心,说以后决不做危害社会的事情了。”

  法院认定抢劫罪却免予刑事处罚

  今年2月,16岁的刘天征得父母同意来到郑州一家饭店打工,干了一个月便不想干了。在一次QQ聊天时,他得知同龄老乡王林也来到郑州,两人便走到了一起。

  没过多久,两个人身上的钱都花光了。4月23日晚,王林提议一起去抢劫。于是,两人手提捡到的钢管来到南关街熊儿河寻找作案目标。

  当晚11点30分许,两人被巡逻队员发现,随即被带回公安局。刘天和王林交代作案意图之后,检察机关以涉嫌抢劫罪对两人提起公诉。

  6月21日,社会调查员顾田和蔡玉林赴河南省商水县张明乡周济铺村,调查二人的家庭状况、曾就读的学校及在村里的日常表现情况。

  6月30日,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张晓英就该案主持第一次开庭审理。在法庭调查后期、法庭辩论之前,顾田、蔡玉林两位社会调查员以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的诉讼参与人身份到庭参加诉讼,由调查组组长顾田宣读调查报告。报告就两名少年个人的成长情况、社会评价、犯罪成因及量刑建议进行了详述。

  7月8日,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宣判:刘天和王林所犯抢劫罪虽属严重刑事犯罪,但因二人的犯罪行为处于犯罪预备阶段,根据二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该院委派社会调查员对二人的生活成长环境及平时在学校、家庭表现均良好的调查结果,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法院认为可以对二人免予刑事处罚。

  社会调查组发现,两人都是诚实的孩子

  8月14日上午,刘天和王林分别在姐夫和表哥的陪同下来到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庭长办公室。张晓英向他们介绍,案件传开后,得知两人喜欢汽车,郑州市一家知名汽修学校愿意免费为刘天和王林提供一年学习汽修知识的机会,是否接受,他们可以考虑好再作决定。

  刘天和王林有些紧张地坐在沙发上,双手交叉平放在腿上,眼睛盯着地面一言不发。当记者问到他们为什么当时想到去抢劫时,王林稍稍抬起头说:“当时头脑一热,就……”然后他马上又收回目光低下了头,懊悔之情溢于言表。

  刘天和王林穿着白衬衫、蓝色牛仔裤和干净的运动鞋,眉目清秀,从外貌上看根本无法让人把他们和罪犯联系到一起。这也是社会调查员想去他们老家探个究竟的原因之一。

  张晓英在对案件的犯罪事实调查后发现,这两个孩子的行为已涉嫌抢劫罪,但他们均系初犯,且犯罪情节轻微,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在与涉案少年的接触过程中发现,二人品行较好,可挽救性极大。

  在提交法院的调查报告中,社会调查组写道:“我们又找到正在地里干活儿的村支书王茂宣,我们把来意向他说明。王支书同样感到吃惊,他说:‘真让人想不到,这两个孩子的父母都是忠厚的老实人,和村里人相处的都挺好,家里不缺吃不缺穿。刘天是个听话的孩子,家里只有他这一个男孩,比较娇惯,但很懂事,尊敬长辈,上小学时还是班长,接触的都是好孩子,他本人也没有什么坏习惯……这样乖的孩子会出事,太让人想不到啦。’”

  除了找村支书了解情况,社会调查员还走访了刘天和王林的小学和中学班主任、同学、父母和邻居,从早上8点到晚上10点一直奔波在商水县的田间小路上。

  社会调查报告最后建议:“我们调查后认为,两个未成年被告人的本质是好的,是诚实的孩子,没有任何坏的和不良的习惯,有良好的生活环境和成长经历。他们的问题是不懂法律,是可以挽救的……建议免予刑事处罚。”

  “很感动,真的没有想到”

  在少年刑事审判庭庭长办公室里,顾田坐在刘天和王林的对面,对两个孩子现在的生活情况问个不停。

  “现在餐馆干活儿累不累?都干点什么?”“要多喝水啊孩儿。”顾田指指王林鼻子下面冒出的痘痘,说:“看,都上火了。”王林笑着点点头。

  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张煜晖介绍说,社会调查员的工作在案件判决结束后并不意味着结束。社会调查员会继续社区矫正工作,但这起案件比较特殊,社会调查员将刘天和王林安置在了其亲戚开的早餐店里帮忙,并经常与他们沟通和帮教。

  由于刘天和王林早上要炸油条,顾田在与他们后期接触中发现两人胳膊上有被油烫伤的痕迹,就赶紧自己花钱给他们每人买了一副袖套。可回来后才发现袖套太短了,于是她又把袖套加长一截。

  提到顾田给他们亲手做的袖套,王林脸上露出了笑容,说:“很感动,真的没有想到……”

  “社会调查员是很辛苦的,除了热心,也非常需要耐心。”张煜晖说。

  6月21日,调查员刚到村里的时候,刘天的爸爸情绪非常激动,他说:“宁可判10年俺也不曝光,儿还要找媳妇,一曝光连媳妇都找不上了。”面对照相机,虽然已经被告知一定会保护其隐私,他也非常反感。后来,在调查员的耐心解释下,刘天的爸爸才渐渐配合工作。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顾田和蔡玉林每次调查结束后,都会要求被调查对象就本次调查事项保密。

  进城打工的未成年人犯罪是家庭教育严重缺失的后果

  国家首批一级心理咨询师蔡劲林说:“未成年人心理发展特征是通过伙伴认同来达成自我认同的,他们对自己的认识还未完全形成。他们没有明确的道德理念,容易跟随别人的行为,法律意识淡薄,做事容易冲动。尤其像这种进城打工的未成年人,大多是辍学后出来干活儿的,父母对其缺少教育和沟通,对他们行为缺少管制。”

  蔡劲林认为,在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审理中引入社会调查制度,不单纯是从法律角度考虑问题,而是综合考虑到了未成年人的处境。对孩子来说,这个错误也不完全是坏事,挫折有利于他们吸取教训,了解什么行为是合适的,遵守规范以更好地适应社会。

  河南省青少年研究所所长周宝玲也很赞同将社会调查引入未成年犯罪案件审理中。

  她说:“未成年人不具备定格的思想模式,应给他们一个改过的机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们还是应该以教育为主,允许孩子犯错,也允许他有改正的机会,我们要给他们多留一条路。”

  周宝玲举了个例子:在郑州市少管所有个12岁的小男孩儿杀了人。当时他在自家的茅厕里蹲着,一个五六岁的小女孩儿在附近玩,走过来看了他一眼,12岁的他思想懵懂,觉得自己受到了侵犯,就把女孩儿杀了。他在描述作案过程时说的很轻松,孩子的思想就这么简单。

  周宝玲说:“这一案件应该引起社会更多的思考,这是家庭教育严重缺失的后果。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是不允许外出打工的,父母作为其第一监护人,应该和孩子多进行思想沟通和交流。”( 本报记者 潘志贤 实习生 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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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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