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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的“家法”成不了“大学宪章”

2011年01月01日 19:30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复旦大学校长杨玉良近日表示,作为国家教改中“完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试点高校,依法治校、民主办学成为复旦的新探索,“校长的权力不能无边。”复旦正在制定《复旦大学章程》,相当于复旦“宪章”,以限制校长和其他行政管理者的权力。(《东方早报》2010年12月31日)

  杨玉良校长关于“校长的权力不能无边”的论述,让大家眼睛一亮。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要让大学章程成为“大学宪章”,要真正约束大学校长的权力,那么,设立“大学章程”,校长说了不算、大学以至教育部门说了也不算。

  依照目前制定“大学章程”的程序,“大学章程”极有可能存在两方面严重问题。

  其一,行政权和学术权表面分离,实际不分离。据悉,复旦大学的校领导和部处负责人退出复旦大学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校虽然称这有助于“形成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有效隔离”,但实事求是地说,这种改革,早在国内其他高校推行,可并无效果,原因是,真正的行政权与学术权分离,不在于行政领导退出学术委员会,而在于行政领导不再从事学术研究,也就是校长职业化。当校长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不再从事学术研究,其担任学校学术机构负责人又何妨?这才是最彻底的利益回避。可这一点,我国大学校长能自愿做到吗?

  其二,由学校制定的“大学章程”,只是大学规章,难成“大学宪章”。“大学章程”,解决的远不只是学校内部的治理问题,还有界定政府和学校的关系(财权、人事权),学校和社会的关系的重要内容(这些问题也影响内部治理)。而这些问题,学校以及教育主管部门解决不了。目前,各校制定大学章程的大致程序是,学校有关行政部门起草,提交学校党代会或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之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教育部直属高校报教育部,省属高校报省教育厅)。这貌似具有法律效力,但实质仍旧是学校行政规章,没有法律效力。

  大学章程要成为大学最高宪章,须经立法程序,这就是,通过学校教师委员会、学生委员会讨论、审议的大学章程,应该提交学校举办者同级人大机构讨论、审议(对于国立大学,审议机关为全国人大;对于省立大学,审议机关为省人大,私立大学则视举办者所在地区而定)。经过这一程序制定的大学章程,本身就是法律文本。不仅对大学管理具有法律效力,也适用于处理学校和政府、社会机构的权责关系。此前,南方科技大学创校校长朱清时多次提到,要制定南方科大章程,并且把这个章程交给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立法。这是十分正确的制定大学章程思路,这样的章程一经审议通过,将不因政府换届、学校领导变动而变动,有利于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落实和学校办学特色的形成。(熊丙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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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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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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