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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唯文凭论”被指系干部学位论文造假直接诱因(3)

2012年07月26日 11:0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史上最严处罚规定有待细化

  记者还注意到,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对学位论文作假给出明确定义: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行为。值得注意的是,代写或买卖论文的“帮凶”也不能轻易逃脱处罚。征求意见稿称,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售卖学位论文者,如果是在读学生,由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如果是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已通过答辩的学位论文也不能“幸免”。征求意见稿指出,如果发现作假,该论文评阅人应当重新评阅,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当重新审查,并分别写出评阅意见和审查报告,送交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审议。

  学位论文审查情况将会纳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说法,一旦所在院系的学生论文造假,学生培养部门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和教师将会承担相应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教授认为,教育部出台这一办法的用意是,“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直指愈演愈烈的论文造假问题,值得肯定。可就具体的条例来看,还存在不清晰、操作性缺乏的问题。

  “处理过程是否公开,目前的办法也未明确,该办法要求‘学位申请者为在职人员的,由学位授予单位通报其所在单位’,那么这一处理是否向社会公开呢?如果当事者为公职人员,假如处理结果不公开,对其的处理就可能止于学术处理,而没有进一步的行政处理,即便造假查实,也会继续担任公职。办法中的其他条款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熊丙奇认为,我国大学目前缺乏的正是办学自主权和独立的学术机构,因此,对于学校内部的学术不端,很难进行处理。尤其当当事人是院士和校长时,往往采取不知情、不调查、不处理的“三不”态度,而且,行政机构往往还充当学术不端的保护伞,美其名曰维护学校的声誉。故而,对于加强学位论文造假的处理办法,一些网友觉得是“只打苍蝇,不打老虎”。更严重的学术不端问题没解决,很难给学生树立榜样。因此,不改变现在的行政管理模式,指望通过加强行政管理,并把学术不端处理和具体利益挂钩起来的方式来解决学术作假问题,将很难起到实际的效果。(记者 杜晓)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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