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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有犯罪记录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2013年03月23日 02:06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教育部昨天就《幼儿园工作规程(修订稿)》(下称“意见稿”)公开征意见。明确规定有犯罪记录者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我国现行的《幼儿园工作规程》是1996年3月9日由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5号令发布的。修改后的规程中,入园年龄不再仅限于“3周岁至6周岁”,增加了“已经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要的地区,可将入园年龄适当向下延伸”的内容。在总人数方面,意见稿删除了“学前幼儿班不超过40人”的内容,规定幼儿园规模一般应不超过360人,并规定幼儿园不得设置学前班。

  在幼儿园安全方面,意见稿明确规定,有犯罪记录者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幼儿园不得设置在污染区和危险区,不得使用危房。幼儿园的设备设施、装修装饰材料、用品用具和玩具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针对校车问题,意见稿提出幼儿园配备或者租赁的校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的其他相关规定。幼儿园应当投保校方责任险。

  此外,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新生入园相挂钩的赞助费。(记者郭莹)

【编辑:王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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