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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报酬可在税前扣除

2013年05月28日 14:12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支出,可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两种形式。

  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的部分,可在税前扣除;

  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的部分,其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也可在税前扣除。

  本报讯 (记者何颖思 通讯员郭欣、张帆)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最近已经启动,昨日,广州地税举例说明企业聘请实习生支出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例如,某企业在2012年2月聘请了一批在校实习生,实习期时为6个月。在这期间,企业支付实习生实习报酬。这笔费用能否作为企业的2012年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如可以,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还是其他支出呢?

  广州地税负责人详细解释了税务政策要求: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最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点的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发生的该笔费用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情况,只要区分清楚是工资薪金支出,或者是职工福利费支出,就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广州地税提醒,纳税人关注的各类企业所得税问题可登录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的网站、广州地税微博发布厅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2了解详细信息。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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