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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重点整治教育乱收费 教师收补课费或被解聘

2013年06月18日 11:29 来源:海南日报 参与互动(0)

  本报海口6月17日讯(记者郭景水)记者今天从省教育厅获悉,省教育厅等七厅局联合制定了《海南省2013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其中提出将重点整治教育乱收费行为。其中提出,对经查实有择校乱收费行为的中小学,不得评定为“规范化学校”或“一级学校”;对已经评定的,应取消其称号,并向其主管部门建议追究校长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方案》中说,各市县要将治理补课乱收费作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突破口和切入点,坚决治理“课堂内容课外补”、公办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补课、学校组织集体补课乱收费等突出问题。要严肃查处学校及其教职工组织或参与补课乱收费的行为;清理公办中小学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补课活动的场所和设施等问题;纠正以家长委员会、班委会等形式变相组织补课及收费的做法。要将是否组织、参与补课乱收费作为对学校办学行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于违反规定的,进行通报,一律取消评优资格。

  《方案》提出,要全面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教育,引导广大教师切实履行好个别辅导和答疑等本职工作,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得到社会机构从事补课活动。对于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在教师年度考核中给予不合格,考核结果要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并进行严肃处理。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堂内容课外补”,向所教学生收取补课费的,要依据《教师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我省将进一步规范各级学校办学及收费行为。加强对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和以开办实验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的幼儿园高收费乱收费行为的治理。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参民办”学校办学及收费行为。要认真执行《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五独立”标准,坚决纠正公办学校变相以民办学校名义高收费乱收费行为,严肃查处“校中校”等违规行为,严禁以改革为名乱收费。

  规范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行为。市县教育部门要一次性下达并向社会公示每所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计划,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政策,每所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数)的20%,严禁擅自扩大择校生比例,严禁在择校生外以借读生、代培生、旁听生等名义招生并高收费。严禁以民办学校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

【编辑:张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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