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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在家长看护下幼儿园摔伤 幼儿园承担30%责任

2013年08月29日 15:06 来源:四川在线 参与互动(0)

  家长陪同小孩在幼儿园内的游乐设施上玩耍,小孩玩耍过程中不慎摔伤,责任谁负?近日,锦江区法院审结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判决家长承担70%责任,幼儿园承担30%责任,幼儿园赔偿小孩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32167元。

  2012年5月31日,6岁的琪琪同母亲一起参加幼儿园组织的毕业活动。琪琪在母亲的陪同下,到幼儿园内的重叠轮胎上玩耍,不慎从轮胎上跌落受伤,入院治疗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琪琪在其母亲的陪伴下,在幼儿园受伤,其母亲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小孩跌落的重叠轮胎旁,没有任何禁止攀爬的标志,幼儿园在管理上有一定的疏忽,应承担次要责任,酌定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文中琪琪为化名)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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