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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一小学老师殴打学生 致其手臂骨折多处轻伤

2013年09月04日 15:3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常州9月4日电 (记者 唐娟 通讯员 周晔)常州一所小学的体育老师小孙,因学生不服管教,竟然对学生拳脚相向中,最终将这名调皮的孩子殴打至手臂骨折,多处轻伤。随后,该学生的家长将小孙告上法庭。4日,记者从常州武进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理了这起教师打伤学生的案件。

  孙某是一名常州武进区一所小学的体育老师,在其教学的班级里一个调皮的学生小波经常会惹其生气。孙某对小波的印象本就不好,终于,师生间的矛盾在一次体育课彻底爆发了。刚上课没多久,作为老师的孙某照常安排了课堂任务,然后安排学生们开始排队练习,期间,小波因为排队的事情与孙某起了争执,孙某要求小波按照他的指令排好队,而小波没有按照孙某的要求排好,在队伍里摇来晃去。孙某说了小波几句,并在小波的头上打了两下,小波因为不服气孙某的教育,嘴巴里一直嘀嘀咕咕的,还惹得全班同学哄堂大笑。孙某见小波不仅不服从他的指令,还三番五次的在队伍里捣乱,怒从心起,先是言语训斥小波,而后发展成为用脚踢、拳打、膝盖顶小波的身体,最终导致小波手臂骨折,多处轻伤。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使用脚踢、拳打等手段致使被害人小波人身受到伤害,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法院认为,被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考虑到其年轻并属于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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