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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三女生天台摔落致瘫 母亲离家出走校方不愿担责

2013年09月05日 13:44 来源:大江网 参与互动(0)

  9月4日,年过五旬的九江何先生向赣州市章贡区法院立案庭和办案法官送来感谢信,感谢法官秉公执法,给他和女儿何若琳(化名)以帮助。这一切源于2010年,因为捡掉落在天台边缘的手机,何若琳从赣南师范学院科技学院宿舍五楼天台摔下,导致高位瘫痪。事后,母亲离家出走,校方不愿担责赔偿,父亲却始终坚持呵护,法院的秉公执法让父女俩感受到了正能量。

何先生给章贡区法院送来感谢信

  ●大三女生凌晨坠楼致瘫

  时间回到2010年12月6日晚上10时,在赣南师范学院科技学院读大三的何若琳回到宿舍后,为不打扰室友休息,她到宿舍的天台接一个同学的电话,在7日凌晨1时挂断电话后,又给同学发短信,手机滑落到天台边缘处,就在捡手机时不慎从天台边缘摔至一楼花坛旁。

  事发后,何若琳被先后送往多家医院接受治疗,确诊为“不能完成床上翻身及卧坐转移,日常生活完全依赖”。2011年6月13日,经九江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若琳伤残等级为二级。目前,她仍在住院进行治疗和康复。

  ●母亲离家出走校方不愿担责

  何若琳瘫痪,给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增加了沉重负担,母亲不久便离家出走。赣南师范学院科技学院垫付了5万元医药费,并组织学生献血、捐款,使得何若琳及时脱离生命危险,但学校却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父亲何先生在女儿病情稍稳定后,于今年1月15日向章贡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赣南师范学院科技学院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赣南师范学院科技学院则认为,自己是高等院校,不是宾馆、商场、银行等公共场所,不适用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校方对何若琳的损伤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校方承担部分责任

  章贡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何若琳在赣南师范学院科技学院就读,身为大学三年级学生,应当明白在顶楼护栏边拾捡手机的危险性,而当时已经时至凌晨,正常人的正常生活习惯应当是在睡觉,此时人的精神、身体都处在疲惫的状态下,对自己身体的控制能力难免会比白天清醒时更弱。

  而何若琳此时非但未按照学校的规定返回宿舍休息,反而做出在顶楼护栏边缘拾捡手机的危险行为,故对该损害后果的发生,其自身应承担80%的责任。

  被告赣南师范学院科技学院作为教学机构,应当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的义务,并严格对学生的学习、生活进行管理。在学校正常的熄灯睡觉之后,应当将楼顶天台及时上锁,并严格监督学生不得深夜上宿舍楼顶的天台。校方对学生的管理有一定过错,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校方应承担20%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何若琳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器具费、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84.71万元。被告赣南师范学院科技学院赔偿原告何若琳上述各项损失的20%,即36.94万元,因被告已经垫付了5万元,应从上述款项中抵扣,余款31.94万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9月4日,何若琳父亲何先生收到校方的赔偿款,随即向章贡区法院立案庭和办案法官送来感谢信。江南都市报 文/图 黄云蔚 吴璇 记者何柳斌

【编辑: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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