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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商局出台“18条意见” 降创业准入门槛

2013年09月05日 15:10 来源:燕赵晚报 参与互动(0)

  河北省工商局出台《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门槛促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围绕降低准入门槛、放宽登记条件,对投资主体、注册资本、名称登记、经营场所登记等十八类企业或个人创业可能遇到的制约进行“松绑”。十八条举措的推出,降低了创业准入“门槛”,激发了创业者经营积极性。

  投资主体“零限制”

  允许各种经济成分、各类民间资本自主投资创业。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投资能力的村(居)委会作为投资人,设立公司制企业。

  注册资本认缴制

  设立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下的内资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首期出资可以为零,股东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缴付不低于注册资本20%的出资,且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余额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清(投资类公司在5年内缴清)。

  放宽名称登记条件

  适应市场主体名称个性化需求,允许企业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名称中行政区划和字号、行业的前后顺序;允许已核准未登记的企业名称变更住所、登记机关、调整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

  放宽经营范围登记条件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门类、大类、中类、小类或者具体经营项目表述。

  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除法律、法规对经营场所有特殊规定的行业外,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确实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提交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即可办理登记注册。允许“一址多照”。

  放宽省级企业登记条件

  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子公司数量达到3个、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可以申请设立冠“河北”行政区划的企业集团。

  放宽出资方式

  允许以可评估作价并能依法转让的公司股权、合法债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采矿权、探矿权、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作为企业出资。允许改制企业以评估后的净资产作价出资,不受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的限制。

  放宽个体工商户免予登记范围

  对个人从事无固定门店的修鞋、修自行车、修锁配钥匙、缝纫等便民行业,低保特困家庭和残疾人利用自有住房从事一般经营项目,在农村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流动商贩,免予办理营业执照。允许个体工商户一人多照。

  支持重点项目企业主体资格先行确认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项目,因筹建时间长、暂时无法取得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的,可按项目核发经营范围为“对某某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管理”的营业执照。

  支持家庭农场发展

  以家庭财产出资、以家庭成员为主要经营者,通过经营自有或租赁他人承包的土地、林地、山地、水域等,从事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经营的,可依法登记为家庭农场,组织形式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

  支持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因城中村改造转为城镇户口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其成员类型可按农民成员计算;允许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支持文化企业改制发展

  文化事业单位、文化企业改制为国有公司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直接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财政部门出具的国有净资产数额确认文件进行验资,凭验资证明办理登记,且不受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的限制。

  简化登记注册审批程序

  企业注册登记全部实行“一审一核”制,进一步扩大“审核合一”登记范围,企业名称核准、企业住所变更、减少经营范围、备案登记、补发营业执照等登记事项,由窗口受理人员直接核准发照。只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理登记。

  全面实行企业名称远程受理

  除在省工商局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外,将冠“河北”企业名称的受理和初步审查权限全部下放到市、县(市、区)工商局。申请人直接到所在市、县(市、区)工商局提交申请材料,省工商局通过网络远程核准后,由市、县(市、区)工商局直接发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全面实行网上年检

  企业年检全部实行网上预审,企业通过网络申报、查询和修改。凡企业提交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结年检手续。简化年检材料,除法律、法规及国家有特别规定外,企业免予提交审计报告。

  实行企业主体资格延续制度

  对无法通过年检但有延续缴纳养老保险和职工安置需要的企业,以及因重组、改制未完成而无法通过年检的国有、集体企业,保留其营业执照。

  慎用年检吊销处罚手段

  对上年度新登记注册、逾期年检的企业,免予处罚,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检。对一年未参加年检且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记录的企业,暂不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年检。

  推行行政指导

  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实施行政指导。对发生登记事项轻微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纠正的企业,尤其是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免予处罚,依法予以行政指导。

【编辑:贾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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