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中学教师住宅成危房 180名教师维权9年无果(2)
一纸裁定丧铺失地
二审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学校党支部书记吕义琼说,当时学校背负300多万元“普九”债务,一时难以筹措资金支付。
2003年9月,原告申请强制执行。阳新法院向白沙中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白沙中学于2003年10月25日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白沙中学逾期没履行,按照正常情况,法院要约谈学校法人代表即校长,或查封财务账号、冻结资金,或对学校法人代表采取强制措施。但这一切都没发生。
学校等来的是:2004年4月25日,阳新人民法院执行庭的一纸裁定,未经学校同意,将学校所属的门口5个门面及校园临街88.25平方米土地,以评估价201285.17元,给永发公司直接抵债。学校闻讯后,由一位教师个人贷款26万元,找到阳新法院要求偿还现款,被法院以裁定已生效为由拒绝。
在执行过程中,一位叫赵前武的商户不愿迁出商铺,还被阳新法院司法拘留。
教师住危房问题没解决,反而又丧失5间商铺和88.25平方米校园土地。有关法律工作者告诉学校,阳新法院的执行裁定存在程序违法等错误。于是,白沙中学教职工们连年不断走上了申诉之路。
检察院认为裁定违法
2009年,受黄石人民检察院指令,阳新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执行行为进行监督。经审阅卷宗和调查后,阳新人民检察院认为,阳新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存在3个方面错误:
一是执行措施错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有权属争议和没有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如果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审批和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等。本案中,执行法院未查明该宗土地原先取得方式,更没履行相关审批、补办、补交等手续而草率执行措施直接抵债,依据不足,程序违法。
二是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经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给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本案中,学校始终不同意以门面房及校园土地抵偿,但法院却不挂牌,不拍卖,引用上述条款裁定直接抵偿,适用法律错误。
三是房地产评估无效,程序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价值评估,必须由依法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及该机构具有评估师或评估员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本案中,法院以其技术科的鉴定结论方式进行价值评估,违反国家法律,是无效评估,属程序违法,影响到正确裁定。
为此,阳新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6月向阳新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请改正并将改正结果函告我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