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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出台意见:学校不得擅自跨区域招生

2013年09月10日 15:50 来源:成都商报 参与互动(0)

  昨日记者从四川省政府网站获悉,省政府下发了《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推动解决县镇“大班额”问题

  为完善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意见》指出,将按规定足额征收并及时划拨教育附加,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各级政府加大支持力度,推动解决县镇“大校额”、“大班额”问题。集中资源的超标准豪华学校,将被严格禁止。

  《意见》中特别提出了对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的保障。我省将按照不低于当地同级普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3倍的原则,落实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同时完善普通学校接收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办法,支持在普通学校开办特殊教育班或提供随班就读条件。

  《意见》指出,坚持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政策,尽力满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定期评估素质教育开展情况

  针对近年来最具关注度的学生“减负”问题,《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我省将完善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业质量综合评价体系,改进评价方式方法,不允许单纯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评价中小学校教育质量水平和工作优劣。我省将建立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验区。各地教育督导部门定期对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情况开展督导评估,对实施不力的学校校长进行问责。

  《意见》规定,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选拔生源考试,不得将学生参加“奥数”等培训与入学挂钩,不得将各类竞赛、考级、奖励结果作为入学依据,不得以任何名目占用双休日、节假日和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学校不得擅自跨区域招生

  对于屡禁不止的“择校热”问题,《意见》指出,各学校要严格实行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及招生结果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各学校不得擅自跨区域招生。同时将进一步改进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办法,继续实行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的办法,分配比例达到50%以上。

  禁止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招生收费

  在收费行为上,《意见》明文规范学校及其教育主管部门接受社会组织、个人捐赠行为,禁止收取与入学升学挂钩的任何费用。我省还将严厉查处公办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通过办班、竞赛、考试进行招生并收费的行为。同时禁止学校教师有偿补课、制止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招生并收费。

  同步播报

  成都入学公平程度提高

  记者昨日从成都市教育局获悉,在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十年后,“择校热”现象已有所缓解。数据显示,2012年,小学、初中新生服务区范围招生数占招生总数比例分别比2010年增加了3.75%和5.18%,小学、初中“就近入学”落实力度加大,效果显现,入学机会公平程度提高。

  据市教育局局长吕信伟介绍,十年来,成都市累计投入近200亿元对城乡中小学,先后实施了一系列建设改造,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得到显著改善。同时加大资源的均衡配置,城乡中小学办学质量不断提升。(记者 王冕)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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