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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遭体罚成植物人 家属获赔后续费用17.5万元

2013年10月10日 09:56 来源:中国甘肃网 参与互动(0)

  卢志军遭体罚成植物人官司尘埃落定的2年后,卢父就兰化一中(现兰州六十一中)应承担的后续费用问题,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10月9日,记者获悉,西固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兰化一中赔偿卢治军后续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29.2万元中的60%即17.5万元,卢治军自行承担40%的费用计11.7万元。

  1991年12月23日下午,时年14岁的兰化一中初一学生卢治军因与同桌发生打斗,遭到时任年级主任王志强体罚,致其重度颅脑损伤从此卧床不起。1994年,王志强被判刑,兰化一中向卢治军支付经济损失9.3万元。但随后卢治军病情恶化,出现15种并发病症成了“植物人”。之后,在历经上级法院3次发回重审,一审法院4次作出一审判决,该案终于在2011年9月终审判决:兰州中院判令原兰化一中承担60%的赔偿责任,支付受害学生卢治军已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等共计53.5万余元。该生效判决已于2012年9月执行完毕。因判决后发生的费用未做处理,根据法律另行诉讼的规定,卢父于今年2月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兰化一中支付判决后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40.1万元(后变更为42.8万元)。

  西固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本案前述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综合分析卢治军的病症材料和相关司法鉴定意见,可以认定其现在的身体状态是由重度颅脑损伤与肝豆状核变性疾病共同所致。第三人王志强是兰化一中工作人员,在从事教育管理活动中致人损害,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对卢志军的损害应当承担责任,但鉴于其在执行职务中造成他人损害,依照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学校负有疏于监督管理之责,为此应当承担60%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卢治军本身患有疾病,也是造成其植物人状态的原因之一,为此其应自行承担所主张费用的40%。记者李辉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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