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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学生过马路被撞伤 幼儿园赔款3万元

2013年10月29日 14:5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东莞10月29日电(李映民 安致标)幼儿园校车将小孩送返回家,小孩在过马路时不幸被撞伤。肇事车辆逃逸,家长怒告幼儿园照顾不周。记者29日从广东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悉,经法院调解,幼儿园赔付3万元了结此案。

  办案法官表示,十周岁以下儿童需特殊保护,对教育机构管理要求更为严格。

  小晨(化名)是广东东莞市东坑镇某幼儿园的一名学生。2012年12月17日幼儿园下课后,小晨坐上校车回家。在快到小晨家时,校车司机将车停在马路对面,小晨妈妈就在另一边等他,这么点路应该不会有事。怎知当小晨走至马路中间时,突然有不明车辆急速超车,小晨头部被撞伤,随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急救,后经诊断为重度闭合型颅脑损伤。

  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在逃。小晨的母亲认为,这次事故对小晨以及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心理伤害,校方有过失,故将该幼儿园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本次事故引起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70774.11元。

  庭审时,小晨母亲表示校方存在以下过失:1.幼儿园校车没有停在指定的马路一边,而是停在对面马路;2.幼儿园老师没有让小孩在原地等待家长过来接,而是任由小孩自己走过马路;3.幼儿园老师是实习老师一名,幼儿园派其接送小孩存在选任的过失。

  校方代表承认幼儿园有一定的过错,同时也表示,在此事件中家长也有过失。据校方代表介绍,当时家长是在马路对面一直向小孩招手,致使小孩挣脱老师,自己先过了马路。而且该学生的接送地点经常变动,导致了校车经常变换停车地点。

  主审法官对事故路段、校车停放地点、事故发生点以及幼儿园老师是否有牵着小晨过马路、什么时候松开手等细节进行了逐一审查。庭审后,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校方一次性支付3万元给小晨家长,了结此案。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教育、管理职责”是教育机构的法定义务,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个方面。其中,“管理职责”指的是教育机构为保护不满十周岁儿童人身安全依法应尽的安全保障和保护义务。鉴于不满十周岁儿童是特殊主体,他们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生活自理能力差,需要特殊保护,所以对教育机构的管理要求十分严格。因此,相关教育机构如幼儿园,应当主动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各项安保制度,制订各种突发事件预案,避免儿童受到伤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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