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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定存空白 “严禁校园体罚”难落实

2013年11月15日 08:56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因为受到教师体罚,北京一名初二学生从17层楼上一跃而下的事件刚刚过去,近日,海南又曝光了一起小学教师体罚学生事件。

  据媒体报道,海南海口某小学一名学生因未按要求朗读课本,教师就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先用英语书打孩子的头,又掐脸蛋,导致这个孩子“再也不愿回学校”。11月12日,校方告诉家长,已经在内部通报批评,老师也当面道歉。

  近期,北京、四川、海南等多地接连发生教师体罚事件,“如何制止教师体罚的冲动”已成为网民热议的话题。

  体罚事件后,一成多当事教师被解聘

  中国青年报记者统计发现,2012年以来,媒体曝光的因教师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例共有48起。其中,2012年共发生15起,2013年的数量明显增多,达33起。

  在这些事件中,学生受到了什么样的伤害?

  据记者统计,造成学生软组织挫伤、红肿淤血、流血等轻度伤害的共有31起,占到总数的64.6%;造成学生骨折、伤残、颅脑损伤甚至自杀等恶性事件共有13起,占总数的27.1%。除此之外,因被殴打、被要求罚跪,造成学生拒绝上学等心理问题的共有4起。

  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之后,当事教师都怎么样了?

  记者统计发现,让教师留在校园内,还是主流的做法。

  两年来,对当事教师解聘的共有8起,约占总数的16.7%。教师暂时停课或调职的共有11起。

  此外,当地教育部门、学校还对当事教师实施了其他处罚措施:取消教师评奖资格、罚没工资的共有6起,给予教师处分及通报批评的共有13起。学校或教师对学生给予经济赔偿的共有10起,向学生及家长道歉的共有8起。(有些事件中同时采取了多项上述措施,因此总数大于48起。——记者注)

  未作处理或未公布处理结果的数量最多,共有18起,占总数的37.5%。

  在今年发生的一起学生跳楼自杀事件后,记者了解到,学校给予了家长经济赔偿,教师照常上课。但“老师是否有资格立刻继续上课”成为争议焦点。

  部分“烂尾新闻”的背后,有一生都受影响的学生。

  2012年5月29日,浙江义乌一学生因迟到十几秒,被老师扇巴掌,耳膜穿孔。学校表示要积极处理,义乌市教育局也表示要对此事进行核查。而媒体和公众却一直没看到当事老师的处理结果。

  “体罚”界定未明确,“禁止体罚”难落实

  我国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教师法》第八条第五款也规定,“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在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等情节严重的行为,将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目前,对于体罚、变相体罚的界定并不明确。这就导致了老师在教育中,出现了如何掌握“尺度”的问题。比如罚站、写检讨书之后,学生出现自杀等行为,老师的措施算不算“变相体罚”?

  网民“弦断”就感叹如今做教师“不容易”:“学生上学犹如小祖宗一样,老师得小心翼翼。而且,有的学生心理素质差,动不动就跳楼,最终什么都是老师的责任。”

  多名教育界专家都已提出,现行法律缺乏对“变相体罚”的界定,是导致“禁止体罚”规定难以落实的主要原因之一。

  教育学专家、21世纪教育发展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在接受未来网采访时提出,在现有的虐童罪不适用于老师的前提下,有的学校无法鉴定教师行为是否属于“变相体罚”,就往往把法律问题当成师德问题来处理。

  “如果事件未被媒体曝光,有的学校就把它当成一个丑闻来处理,不了了之,对老师处理也不够严肃,并没有去真正解决问题,所以这种事件才会不断发生。”熊丙奇说。

  2013年9月,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全体教师签订了《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责任状》。其中,对体罚及变相体罚作出了具体界定的尝试。

  他们参考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和《山东省教师管理暂行条例》,将体罚及变相体罚界定为:“殴打学生、罚做额外作业、罚做额外劳动、罚做清洁、罚跑步、罚留校、罚站、罚款、赶出教室、用语言文字或其它手段对学生的人格、名誉进行辱骂、嘲弄、讽刺,使学生感到爱侮辱、受伤害、自尊心受打击等行为。”

  校园体罚,能做到“零容忍”吗?

  近年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建省、重庆市、兰州、成都、沈阳等多地均出台文件,规定将“严肃处理”体罚及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

  其中,福建省的表态尤为坚决。今年6月23日,福建省教育厅决定对教师体罚、侮辱、侵害学生的行为实行“零容忍”,“决不遮掩、包庇和纵容”;对于行为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经查实将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坚决清理出教师队伍。

  2012年9月开始,江西省规定,如果教师对学生进行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校“必须给予学生经济赔偿”。

  但目前,对于“体罚”与“适当惩罚”的法律界定,在我国仍是空白。

  据了解,在英国,教师有权惩罚学生,但是有严格的法律规定。

  2006年4月,英国颁布了《2006年教育与督学法》,规定教师可以在学校使用武力阻止学生打架,可以不经家长许可就对学生实施放学后或周末留校的处罚。同时,地方教育部门对惩罚的标准要求相当具体、有可执行性:如必须备有惩罚记录,年龄在8岁以下儿童禁止体罚,打手心时每双手不得超3下,鞭打男生臀部不得超过6下等。

  近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柳华文在接受未来网采访时呼吁,相关部门应建立联网的体罚教师“黑名单”。

  “对于儿童的体罚和暴力要做到零容忍。如果一个老师发生过严重的体罚行为,他应该受到处理,此后,任何教育部门、与儿童有关的行业都应该拒绝他的进入。”

  但部分网民和教育界人士认为,恶性事件背后,也有部分学生心理素质过于脆弱的原因,不能完全归罪于老师。网民“静仪”就吐苦水认为:“家长没有时间管,老师想管不敢管,罚个站就算变相体罚学生了,就犯法了。初高中学生性格不稳,一旦扛不住压力,不是跳楼就是杀老师。”

  对此,学者也普遍认为,对心理脆弱学生的教育、心理干预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老师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就是最后压垮骆驼的那根稻草。”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主任宗春山说。记者 庄庆鸿 实习生 苏孟迪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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