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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拟规定高校专设场所收快件

2013年11月27日 09:03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还记得“双11”期间快递难进校园,快递小哥在校门口“摆地摊”的场景吗?昨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并分组审议了《江苏省邮政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与7月份的二审草案相比,修改稿新增了几条规定,其中明确了高等院校应设置专门场所,为快件投递提供便利。

  更引人关注的是,昨天《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修订草案)》首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针对应急车道违法占用的情况增加了相关处罚条款。

  新规·快递

  高校设点收递快件,鼓励小区自助取件

  高等院校应当设立用于存放、保管快件的场所。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与高等院校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快件投递中的权利义务。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住宅小区通过设立快件集中代收代投服务点、设置自动服务终端……

  这是昨天提交审议的《江苏省邮政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中的要点。

  随着网购的盛行,高校快件投递和代收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11月14日,扬子晚报曾报道苏州部分大学禁止快递员进校送货,快递小哥在校门口“摆摊”让学生自己拣快件的现象。

  高校设专门场所收快递

  谈到这个问题,不少委员认为,有些快递公司在高校门口分发快件,不仅容易造成混乱和快件错拿、灭失,而且经常造成交通堵塞,影响学校教学生活秩序。

  为改善高等院校的快件投递环境,修改稿中新增了这么一条:高等院校应当设立用于存放、保管快件的场所,为快件投递提供便利。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与高等院校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快件投递中的权利义务。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处处长顾建军在接受扬子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高校要不要向快递企业收费,如何收费等等,需要高校与快递企业之间协商好。

  此外,条例也“鼓励高等院校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通过勤工俭学、开办校园快递、设置自助服务终端等形式开展校企合作,为师生提供快递服务”。

  鼓励小区设“快递自助”

  7月份条例二审时,扬子晚报曾报道过,物业应为快递提供便利。在本次修改稿中,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物业服务合同有代收、代转邮件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代收、代转邮件。”

  为了给市民提供多样化的快递服务,条例中还新增加了一项: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住宅小区通过设立快件集中代收代投服务点、设置自动服务终端等形式,为快件投递提供便利和安全保障。

  “像江南大学就建了个快递超市。”顾建军说,鼓励有条件的小区设置快递自助服务,或者快递公司可以在小区内租赁地方设置,“就像超市的储物柜一样,快递员将快件存入储物箱,然后把密码告诉收件人,收件人回去后就可自行拿取快件了。”

  网购验收也有了专门规范

  随着网购、电视购物的普及,有些委员提出,用户在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过程中发生的快件验收纠纷较多,建议予以规范。

  本次修改稿新增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的委托提供快递业务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协议应当明确双方在快件投递时验收环节的权利义务。”而且也明确了,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收件人注意快件验收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快件投递时应当按照安全保障协议的约定提供验收服务。

  有此一问

  快递公司和高校达不成协议怎么办

  修改稿虽然规定了快递企业与高校签订协议解决投递难问题,但扬子晚报11月14日的报道中也提到:高校提供专门场所,但快递员不愿进来。因为快递公司进校使用收发室,学校会收取一部分费用。

  “如果学校在已建成的建筑物中设置成收发室,这样收取费用是不合理,也是不允许的。”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克希在接受扬子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既不代转也不代发,单纯进门就收费是不合法的,因为快递公司有权按地址投递。

  “只有原先没有收发室,学校创造条件,提供了房子或者物品,比如存储的箱子等供快递员使用,适当收费是可以的。”刘克希说。

  如果学校花钱专门设置了场所,收取一定的费用,快递员还是不愿意进门投递怎么办?

  对此,刘克希认为,“如果不接受,这样影响的就是收件人的权利了,草案虽没有对快递员做专门约束,但如果快递员因为节省几毛钱的费用,延误了收件人的时间,那就属于快递公司违约了,也要承担责任。”

  刘克希对扬子晚报记者说,如果学校担心快递进校太多,不安全,可以请快递员提供公司身份证明,在指定的场所收发快递。

  新规·行车

  占应急车道不光罚款,还要扣驾照3个月

  在应急车道内违法行驶、停靠的,由高速交巡警机构处以两百元罚款;影响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抢险救援车等车辆通行的,由高速交巡警机构暂扣3个月驾驶证,并处两百元罚款——《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修订草案)》

  有委员认为,应急车道违法占用现象比较突出,不少车辆随意在应急车道内停靠、行驶、排队,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特别是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突发事件时,影响救援、执法等车辆通行。

  对高速免费通行期间违法占用应急车道的情况,扬子晚报记者了解到,此前南京对于占用应急车道的处罚是:罚款200元,记6分。而且是以交警现场处罚为主。

  对此,修订草案在法律责任中增加了对违法占用应急车道的处罚条款。

  规定在应急车道内违法行驶、停靠的,由高速交巡警机构处以两百元罚款;影响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抢险救援车等车辆通行的,由高速交巡警机构暂扣3个月驾驶证,并处两百元罚款。

  其他草案

  城市“限汽车”应先征求公众意见

  昨天,《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修改稿提出,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限制市区摩托车的保有量。

  不过,采取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的措施,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在正式实施30日以前向社会公告。这意味着,如果要采取限购、限牌等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的措施,必须先听听百姓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在这些措施实施前,还要提前一个月告知,不能说出台就出台。

  此外,新版修改稿还提出,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强行人、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引导公众绿色出行,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擅自更改地名 最高罚款3万

  昨天,《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草案)》(简称“草案”)第一次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明确擅自对地名命名、更名,或者公开宣传、使用非标准地名的,最高罚3万。

  草案对门楼牌号作出了规定:同一标准地名范围内的建筑物,按照坐落顺序统一编排,不得跳号、同号;编号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草案规定: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与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与更名。未经法定程序命名、更名的地名为非标准地名,不得公开宣传、使用。

  对于历史地名也有严格的规定,即受保护的历史地名一般不予更名,禁止转让、拍卖冠名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名称和历史文化街区名称,以及规划确定保护的路、街、巷、桥梁、住宅区等历史地名,禁止更名。(实习生 汪静 扬子晚报记者 王赟)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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