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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教委规范收费:老师课堂内容课外补或被解聘

2013年11月28日 09:44 来源:天津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市教委下发有关“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通知,要求各区县教育局、高等学校、直属学校等相关部门,不断规范办学行为,重点做好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教辅材料散滥、公办中小学有偿补课等工作。

  根据要求,各相关部门要坚决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坚决纠正公办学校变相以民办学校名义高收费乱收费行为,要严肃查处“校中校”等违规行为,严禁以改革为名乱收费,防止公办学校优质办学资源异化和流失,促进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保障义务教育政策落实到位。要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加强对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和以开办实验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的幼儿园高收费乱收费行为的治理。

  同时,坚决治理教辅材料散滥问题。各区县教育局要加强对教辅材料的监管,严格执行“一教一辅”和自愿购买原则。严把质量关,学校要坚决拒绝书商、书贩进校推销教辅材料;严禁教育部门、学校和教师将教辅材料纳入《教学用书目录》,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搭售教辅材料及强迫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等违规行为。

  深化公办中小学有偿补课乱收费治理工作。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不得在正常教育教学计划之外组织有偿补课活动。严禁公办中小学举办或与校外机构合作举办有偿补习班。要全面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教育,引导广大教师切实履行好个别辅导和答疑等本职工作,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得到社会机构从事补课活动。对于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在教师年度考核中给予不合格,考核结果要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并进行严肃处理。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堂内容课外补”,向所教学生收取补课费的,要依据《教师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深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禁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及乱收费,加强招生执法监察,严肃查处违反国家招生录取政策的行为。(记者张雯婧)

【编辑:张海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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