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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经营高校食堂可享税收优惠

2013年11月28日 16:52 来源:长沙晚报 参与互动(0)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记者 周丛笑)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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