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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作弊暗藏黑色利益链条 专家吁应对高科技作弊

2014年02月13日 11:1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2月10日,哈尔滨理工大学MBA考试作弊事件调查结果公布。经公安机关侦查,犯罪事实基本查清,初步认定本案是精心策划预谋并利用高科技设备非法窃取国家秘密的案件。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涉案资金约150万元,收缴作弊器材90套。

  在此前的1月4日,MBA硕士研究生考试哈尔滨理工大学考点,有媒体记者捕捉到传送答案的“神秘电波”,该事件曝光后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近年来,全国各种大型考试中高科技作弊手段花样繁多、层出不穷,不仅挑战着考试公平的底线,更是屡次触动法律的红线。对此有专家表示,应尽快出台一部专门的考试法,对高科技作弊手段作出应对,确保考试公平。

  考试作弊暗藏黑色利益链条

  此次哈尔滨理工大学MBA招生考试作弊事件,令不少人感觉“似曾相识”。2011年1月16日,央视《焦点访谈》播出了2011年研究生考试吉林省四平市考点作弊调查。央视记者联系了数个出售作弊器材的卖家,类似电台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手表式接收器、黄豆大小的无线电耳机等高科技作弊器材均在暗访镜头中现身。考试当天,央视记者购买的无线耳机中清晰传来全国研究生考试政治和英语两科试题答案,其中选择题答案准确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在2011年这期《焦点访谈》的结尾,主持人的一系列追问引人深思:“这些试题是如何泄露出来的?答案是哪些人做的?这些作弊的工具又从何而来?考场内启动了屏蔽设备却为何阻挡不了作弊信息?”

  时隔三年,高科技作弊事件再次重演,主持人当年的疑问对今年哈尔滨理工大学MBA考试作弊事件仍旧适用。虽然近几年各地主管部门对考试作弊行为采取各种措施严加防范、严厉打击,但是利用通讯工具和作弊仪器的作弊行为仍旧难以禁绝。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周振杰认为,近年来大规模作弊事件频现,首要原因是利益使然。“大规模考试作弊背后存在黑色的利益链,培训机构、招生单位以及相关个人都可以从中渔利。”周振杰说。

  周振杰指出,另一个原因是存在着买方市场。现在社会上重学历、轻能力的思想仍大行其道。许多学位,尤其是MBA、EMBA等,成为重要的社交途径或者“敲门砖”,由此催生了想轻松获得学位并借此扩大社交圈的群体。

  作弊案涉事三方均可能获刑

  “对大规模考试作弊的行为,可以通过多个刑法条文予以处罚,而且法定刑可谓不轻。”周振杰指出,可以从三个角度对类似作弊案件的量刑进行分析:

  其一,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与监考工作人员,如果明知作弊行为可能发生而不阻止,致使发生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以7年有期徒刑;如果与培训机构等组织作弊的单位与个人相勾结,透露试题的,可能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最高可处以7年有期徒刑,如果是过失致使试题泄露的,可能构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其二,组织、参与考试作弊的人员,如通过获取试题或者答案帮助考生作弊的,可能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以7年有期徒刑;通过使用电子器材作弊的,如在考场外送传间谍专用器材在考场内拍摄试题传出等行为,可能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处以两年有期徒刑;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考试试题或者答案,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可能构成非法持有国家秘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最高可处以3年有期徒刑。对于出售虚假考试试题或者答案,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可以按诈骗罪定罪处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处以无期徒刑。

  其三,使用作弊器材接收场外所传答案的考生,如果仅限于自己利用,没有扩散其违法行为的,不宜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有大肆传播答案、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等行为,可在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中择一重罪处罚。

  应加大对涉案单位处罚力度

  周振杰指出,从行政立法角度而言,我国专门规范、整治考试作弊行为的法律法规较少,例如《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尚无国家层面的立法。“这些法规大多属于部门规章,存在层级过低的问题。”周振杰说。

  周振杰认为,出台一部专门的考试法十分必要。“现在许多重要考试都是全国性的,而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效力相同。如果二者间存在冲突,不但会导致执法机构无所适从,而且会降低立法权威。制定一部全国性的法律则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周振杰说,制定考试法还能体现出最高决策者对作弊行为的态度,具有象征意义。

  周振杰表示,立法时应注意如下三个方面:第一,根据科技的进步,对高科技作弊手段作出应对,予以明确规定;第二,从具体案例来看,大规模考试作弊大多是相关单位有组织的行为,如考点、培训机构甚至招生机构。因此不能仅以个人为处罚对象,还应加大对单位的处罚力度,针对具体责任人或者具体负责人增加资格刑,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从事同类行为;第三,在注重打击组织、从事作弊行为者的同时,也要严肃处理作弊考生,不能让他们从违法行为中获利。(见习记者 李想)

【编辑:张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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