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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课外补课问题须纳入法制化轨道

2014年03月31日 11:07 来源:兰州日报 参与互动(0)

  3月26日,市教育局召开全市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暨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据悉,今年市教育局将对教师有偿补课行为严厉打击,建立信访处理、谈话和诫勉、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制度,防止“权力出轨”(相关报道见3月27日《兰州日报》六版)。

  近些年来,教师兼职办补习班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学生参加补课获取知识,教师从中收取费用。这引起了不少学生家长对“补课”必要性的质疑,大家普遍认为,既然是对学生有用的知识,教师就有义务在课堂上讲,没必要拿到“小灶”上补。一些家长也表示,他们请家庭教师大都是迫不得已,“现在升学竞争非常激烈,自己不请家教,孩子的学习竞争力可能就不如别人。”

  其实早在2006年,国家教育部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和集体补课。但事实上,学生补课在各地从来没有停止过,课外补课之所以屡禁不止,是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孩子的分数是家长最关心、最敏感的话题。成绩至上是许多家长的唯一目标,这成为教师有偿补课的心理需要和现实需要。而且众所周知,有偿补课回报丰厚,其收入远远超出了这些教师的工薪水平。这种金钱的诱惑,极大调动了教师们的工作时间之余“教书育人”的积极性,老师忙着做“老板”,如此大量的精力用在有偿补课上,可想而知还有多少精力能用在正常教学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与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至此,我国教师被认定为教育教学专业人员。究其实质,“教育教学专业人员”是对教师职业地位的确认,而不是对教师法律地位的确认。由于教师法律地位既不同于公务员,又有别于企业雇员,但在有些权利上享有国家公务员同等的标准而管理上又主要实施聘任制,致使我国教师法律地位处于模糊状态。对于明确教师法律地位的重要性可以通过他国的法律规定窥见一二。比如,德、日两国明确规定,教师的身份是国家(或地方)公务员,适用于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德国联邦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有责任做好本职工作,将自己的整个人格、能力和全部精力投入到公务员关系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关于公务员应尽的义务有共通的一条原则规定:不得兼职。禁止兼职的规定主要源于“避免利益冲突”的考虑。教师另开设补习班或在补习班兼课,势必直接导致本职教育工作与课外补课之间的利益冲突。

  因此,要解决中小学教师课外兼职的问题,必须将其上升到法律层面,纳入到法制化轨道,确定好教师的法律身份与地位,明确设定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唯有采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手段,才能对中小学教师兼职问题做到有序管理。(魏婷)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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