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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参加聚会归途身亡 法院终审判学校赔4.4万

2014年04月29日 11:13 来源:云南网 参与互动(0)

  前不久,本报报道了昆明市禄劝县一名学生在回家途中发生车祸死亡,他的家长认为学校提前放假未通知家长,导致孩子在车祸中身亡,于是向学校索要赔偿44万元的案件。昨天,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学校赔偿死者家长4.4万元。

  死亡时年仅16岁的小陈是禄劝民族实验中学高二年级学生,去年4月28日,他和10多名同学一起参加同班同学小方的生日聚会,当晚10点半,小陈在KTV里饮酒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车祸不幸身亡。事后,他的父母陈德能夫妇将禄劝民族实验中学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赔偿损失44万元。

  禄劝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去年4月26日晚离校前,小陈的班主任到教室通知了放假时间,并要求学生打电话、发短信将学校放假情况通知家长。学校履行了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禄劝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陈德能夫妇不服,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首先,学校决定对高二学生提前放假,放假时间与国务院假日办当年所确定的五一假期不同。一审法院认定事发当天是双休日不应该上课的认定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其次,我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学校调整放假时间后,应将调整放假时间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而禄劝民族实验中学采用的是让学生自己转告家长的方式,这种方式不符合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不能保证学生监护人能够了解学生的放假情况。再次,学校未及时将放假调整的信息告知学生的监护人,确实会对家长行使监护人的监护管理行为造成一定影响。本案中,学校提前放假后履行告知义务存在瑕疵,应对小陈的死亡后果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据此,昆明中院昨天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柏立诚(春城晚报)

【编辑: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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