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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出台新规 留学中介应与陕西省教育厅签订协议

2014年06月10日 09:00 来源:西安晚报 参与互动(0)

  为规范陕西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省教育厅、省工商局日前下发《陕西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办法》,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记者了解到,为保障中介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中介需缴纳百万备用金存入专用账户。

  留学中介资格认定有效期5年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办法》规定,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须经省教育厅资格认定,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境外机构和个人、境外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在本省内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省教育厅每年3月份受理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申请。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有效期为5年。

  备用金及其利息由省教育厅监管

  《办法》规定了备用金的管理与使用,明确备用金用于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对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省教育厅和指定的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并按照协议将备用金100万元存入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备用金及其利息由省教育厅监管。未经监管部门的同意,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无力按照仲裁机构的裁决和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赔偿,或者无力支付行政罚款、罚金时,可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提出动用备用金的申请,经批准动用备用金后应在2个月内补足备用金,备用金未补足之前,暂停一切中介服务活动。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被取消资格或者主动终止中介服务业务后,如两年内未发生针对该机构的投诉或诉讼时,可凭省教育厅出具的证明,到开户银行领取备用金本金及其利息。

  擅自组织语言培训限期整改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办法》,有以下六种行为的,省教育厅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动用备用金后未按期补足,但继续从事中介服务业务的;擅自组织语言培训、留学预科等具有学科知识内容的教育教学活动的;跨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未按要求备案、注册的;以承包、转包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发布虚假信息,在境内组织中介活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为服务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相关材料办理自费出国留学的。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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