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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拒评少年英雄也是一种进步

2014年07月03日 09:41 来源:兰州晚报 参与互动(0)

  7月2日,《中国青年报》报道,4月22日下午,四川达州市大竹县周家镇8岁女孩李微微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曾打算为其申报“见义勇为”称号,却未获得批准。

  小姑娘救落水同伴溺亡,勇气也许可嘉,可我们看到的分明是一出悲剧。或许“烈士”的称号能多少给父母一些安慰,但是,谁又能弥合得了他们内心的伤痛呢?

  在我们的传统观念中,大无畏和见义勇为的行为往往作为美德大加提倡和鼓励,尤其是以弱抗暴、不惜生命的英雄行为更是成为人们的榜样。救火少年赖宁曾成为一代小学生学习的榜样,我们兰州曾出现过为救他人而献身的小英雄苏成。但反过来想一下,他们的这些英雄行为,最后无不是以自己的生命作为代价,到底值不值得呢?在今天看来,确实不值。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我们不能为了某种“精神”或者“道义”来轻视生命、无视生命。而在大多数少年英雄的故事中,我们过去看到的多是对其精神意义的放大,而往往将他们的生命做了感动我们的注脚。现在来看,这些英雄少年给我们感动之外,更多的是盲动,他们所欠缺的,恰恰是他们对生命意义的认识,以及最需要的安全意识。面对危险,他们不知道如何先避险,再救险,如何及时寻求成年人帮助,如何先保护好自己的生命。

  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方面,均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他们的生命权应受到社会的特殊保护。如果假以道德和社会责任的名义,用“见义勇为”鼓励他们做一些明显超出了他们的能力、体力水平的事情,不客气地说,有不负责地让他们送死之嫌。

  对生命的敬畏,应该高于道德的说教和捆绑。我们教会孩子的,首先应该是自我保护意识,而不是某种看似崇高的道德。假如小姑娘评了“见义勇为”,必然会有铺天盖地的宣传,必然会让别的孩子在遇到相似情境时,在荣誉的感召下,做出错误的、不惜自己生命的傻事。拒评“见义勇为”,看似是对小姑娘的一种不公平,但这个做法,向社会和孩子们传递了生命宝贵、生命权至上的概念,这是一种极大的进步。(蔡宁祯)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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