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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评判独生子女费可对照社会抚养费

2014年08月14日 15:40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李英锋

  每月5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曾经成为整整一代人的家庭记忆。但是,从1982年起对独生子女家庭实行的这一奖励政策,32年来很多省份几乎没有什么变化。5-10元的独生子女奖励,在目前物价水平下,几乎可以忽略。(8月13日《南方都市报》)

  30多年前,5元钱在当时能办不少事情,非常实惠。现在,物价更是早已飞涨,可大多数地方的独生子女费从一出生便没有生长,始终保持在5元钱的标准,俨然成了可有可无的鸡肋,处境非常尴尬。

  很多家庭响应国家号召,遵守计生政策,选择只生一个孩子,为国家的人口控制承担了责任以及不确定的风险——对一些家庭而言,这种风险不幸地成为了现实的伤害和牺牲。应该说,每一个独生子女家庭都为人口的健康发展和公众的整体利益做出了贡献。实际上,独生子女费就是政府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的这种贡献的一种补偿,每月5月左右水准的独生子女费,已经远远无法担负起补偿功能。

  评判独生子女费,除了绝对单独评判,更应该对照社会抚养费进行评判。社会抚养费,前身叫计生罚款,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的单例计生罚款也就百八十元、几百元,而现在,社会抚养费早已“与时俱进”,蹿升到了每超生一孩数万元、十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更高的标准。作为公民的处罚或者征收责任,社会抚养费越长越高,而作为公民的补偿权益,独生子女费却始终没变。这种对比,更加鲜明地凸显了独生子女费的尴尬,更加表达了提升独生子女费标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独生子女家庭付出了责任,政府就应该给予对应的回馈。我们注意到,少数地方已经或正在准备提升独生子女费标准,令人欣慰,希望这种提升能够成为全国统一动作,希望职能部门能够对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情况来一次系统的回头看,对于长时间按照低标准领取独生子女费的“特殊家庭”,结合各时段的收入水平和物价水平给予一揽子补偿。如此才能有效地慰藉补偿独生子女家庭,才能体现政府的责任担当。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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