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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怂恿学生跳楼”摔伤的何止师德

2014年09月18日 15:59 来源:长沙晚报 参与互动(0)

  湖北武汉汉阳一小学班主任悬赏50元怂恿学生从二楼跳下,一四年级学生经不住诱惑跳下把腿摔断。这是汉阳司法局16日披露的一起惊人事件。司法局相关人员向学生家长解释:只要伤者被认定为轻伤,班主任肯定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其次民事赔偿责任也要承担。学校也应当承担事后的赔偿责任。(9月17日《武汉晨报》)

  班主任老师拿50元奖赏作诱饵,怂恿一名小学生从二楼跳下,这个玩笑开得太大,不仅是一名老师不该有的行为,甚至已超出了一个成年人的正常思维。仅从这一点来看,这位老师“病”得不轻。可见,老师怂恿学生跳楼,摔伤的不仅是这名学生的身体,还有在这个教师节刚得到重申的师德。

  师德是教师的从教之基、素质之魂。师德在国外一般被称之为职业伦理,包括教师的政治立场、价值观念、教育意识、职业态度、工作责任感及其相应的行为方式。师德的好坏与教学业务水平的高低并非是直接对应的关系,但却对学生价值取向、教育事业健康发展造成必然影响,甚至事关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安全。然而,现行教师管理制度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体罚学生、违反教育规律、增加课业负担等不良现象非常普遍;特别是,少数教师虐童、性侵女童等违法事件时有发生,不仅超出了师德规范的范畴,而且涉嫌违法,严重影响了教师队伍的纯洁性。

  再看这个老师怂恿学生跳楼的事件,老师作为一个成年人,明知道学生从教学楼二楼往下跳可能会损害学生的身体健康,反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出现,符合故意伤害的主观构成要件,只要摔伤的这名学生被认定为轻伤,老师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换言之,老师怂恿学生跳楼,属于变相虐童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触犯了刑律,显然也超出了师德规范的范畴。

  可见,老师怂恿学生跳楼,摔伤的不仅是师德。笔者以为,师德不仅要制度约束,更要立法规范。比如,韩国专门立法,明确了教师的惩戒权的种类,细化了惩戒的范畴,规范了惩戒学生的程序与监督,从而划清教育惩戒与体罚、虐待的界限,值得我国借鉴。遏制教师行为乱象应推进立法,把当前的师德禁令具体化,如规定老师体罚、虐待学生即犯故意伤害罪,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具体到老师怂恿学生跳楼事件,应将当事老师绳之以法,而不能止于学校将其开除。  张西流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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