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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兰州出台校园安全保护区综合治理十项规定

2014年09月26日 11:23 来源:兰州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我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台了《兰州市校园安全保护区综合治理十项规定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在兰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学校和民办学校校园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同时,校园安全保护区综合治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级综治部门统筹协调,各级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办公室牵头抓总,各级各类学校组织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落实。近日,记者从综治办了解了这项细则背后,不同部门担负的责任。

  综治部门:将校园安全保护区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级综治工作考评体系;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十项规定》,加强对“平安校园”创建工作和建立校园安全保护区工作的组织指导,并进行协调督查,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和建议,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教育主管部门:全面掌握辖区校园安全保护区安全工作状况,排摸登记校园周边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工作台账;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含托幼机构)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校园安全保护区建设工作,与综治部门联合开展校园安全保护区综合治理的督导检查、考核评估等工作。

  公安治安部门:打击校园安全保护区内“涉校、涉师、涉生”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置校内结伙斗殴、寻衅滋事及校园周边聚众骚扰学生、敲诈勒索等影响学校正常秩序和师生安全的行为;依法查处校园周边存在噪声污染的文化娱乐场所;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制度和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公安交警部门:查处学校校门两侧50米范围内设置固定停车位和乱停乱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校园周边存在噪声污染的交通运输行为;在临街学校主要入口设立醒目交通警示标志,建立学生上学、放学等重点时段交警值勤制度。

  建设部门:依法对校园安全保护区内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城管执法、环卫部门:取缔在学校校门两侧50米范围内摆摊设点和100米范围内设置经营性占道棚亭等行为;清理校门两侧50米内的垃圾转运站。处置在校园周边进行存在噪声污染的商业经营、建筑施工等影响教学的行为。

  交通部门:依法打击查处各类非法客运行为;取缔校园周边200米范围道路和街巷内的物流装卸点。

  安监部门:取缔校园周边100米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和烟花爆竹销售点;查处、治理影响学校及周边安全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

  文广部门:取缔在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交通可通行距离)范围内设立的营业性网吧和游艺、歌舞娱乐场所;会同有关部门打击处理校园安全保护区内出售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灵异、赌博、封建迷信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的行为。

  卫生部门:指导学校规范开展卫生防疫和保健工作,督促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学校食堂、校园周边餐饮单位的监督管理;查处校园安全保护区内生产和销售“五无”(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许可证、无食品标签)食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工商部门:加强学校周边商业网点管理,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销售玩具“仿真枪”等国家明令禁止销售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玩具、用品等商品。

  烟草专卖、商务部门:查处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行为,责令烟酒销售点在醒目位置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学校日常消防的监督检查,督促学校及附近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除火灾隐患。清理整治校园及周边消防通道,对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筑依法进行拆除。

  各级各类学校:严格落实校长、园长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主动排查校园安全保护区内问题(隐患),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召开联席会议通报问题,协调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校园门卫登记查验准入、上下学时段领导带班、保安人员执守巡防等制度。

  乡镇(街道):配合各职能部门和学校(幼儿园)做好校园安全保护区综合治理各项日常监管及隐患整改工作,严格辖区校园200米范围内经营性场所的监督管理。

  据悉,校园安全保护区综合治理工作细则出台后,还将贯彻执行台账管理制度、联席会议制度、部门协调制度、督办通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细则的顺利实施进行。兰州日报记者 颜娜 实习生 杜莹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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