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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将设监察委员会 独立行使监察权

2014年10月09日 03:14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北京大学将设立监察委员会,独立对学校机构及人员行使监察职权;清华大学校长“退出”校学术委员会将成为常态。昨日,教育部公布了近日经核准发布的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9所高校章程。高校章程被视为大学“宪章”,去年11月16日,中国人民大学、东南大学等6所高校成为首批被教育部核准发布学校章程的高校。

  北大

  学生可被选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昨日,记者从北京大学了解到,该校章程自2007年启动制定工作,在校内外反复征求意见、修改。历经8年,终在今年9月3日,由教育部核准、生效。章程全文9300余字,与此前的校内公示征求意见稿相比,共修改、调整了68处。

  其中一大亮点是规定创设了监察委员会制度。按照规定,北大将设监察委员会,直接对校长负责,独立行使监察职权,监察室将是其办事机构。

  《北京大学章程》规定,北大监察委员会主要履行检查学校机构及人员在遵守和执行学校规章制度和决定中的问题,受理对学校机构及人员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学校机构及人员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等职责。

  拥有这些权利的监察委员会委员将由北大校纪委委员代表、民主党派代表、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这意味着,北大部分学生将有权调查处理学校人员的部分违规行为。

  根据章程,北大学生还可被选举成为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1年,审查评定教师职务拟聘人选、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也可成为校务委员会委员,参与审议学校发展与改革规划、学科建设与专业设置等重大事项。

  清华

  校长“退出”校学术委员会

  清华在该校章程中规定了教师职务系列。按照规定,清华设置教学岗位和研究岗位,教学岗位的教师以教学工作为主,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和助教4个岗位等级,研究岗位教师以学术研究工作为主,分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3个岗位等级。

  教育部此前出台的《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曾规定,高校教师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清华大学章程》进一步明确,包括教师在内的清华大学教职工,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职。

  章程规定,清华设学术委员会作为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委员由学校教授代表组成,校长不能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现任清华大学学术委员会主任由著名国学家钱穆之女钱易院士担任。据新京报记者了解,清华大学现任校长陈吉宁和前任校长顾秉林均不是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学术委员会成员包括各院系等教学研究机构按教授比例推荐选举的委员、校长直接聘任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十分之一)和职务委员(两名)。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五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南开

  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除北大、清华外,教育部此次核准的章程还包括浙江大学、中国农业大学等7所高校的章程。据教育部介绍,已有32所高校的章程核准发布,其余15所985工程高校的章程也都已完成核准程序,近期发布。

  《浙江大学章程》规定,学校设立听证委员会,在学校制定和实施有关规定,或作出有关决定之前,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建议。《南开大学章程》也有类似规定,该校提出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依规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新京报记者 许路阳

【编辑: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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