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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性骚扰学生、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或被开除

2014年10月10日 08:48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昨日,教育部出台《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划出针对高校教师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的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首次列入其中(如图)。《意见》明确,有上述情形者,依法依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对严重违法违纪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同时,建立问责机制,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高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意见》还规定,健全师德考核,师德考核采取个人自评、学生测评、同事互评、单位考评等多种形式进行,考核结果存入教师档案。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在教师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在同等条件下,师德表现突出的,在教师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研究生导师遴选,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物选培,各类高层次人才及资深教授、荣誉教授等评选中优先考虑。

  《意见》将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七条“红线”

  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马上就访

  性扰学生如何处罚?

  高校视情节自定

  教育部公布的《意见》规定,高校教师若触犯“红七条”禁行行为,将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等处罚,严重者将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对此,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续梅表示,《意见》中未对各项禁行行为对应处罚措施,是因为不易细化禁行行为程度。以“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为例,教育部无法明确“性骚扰”程度,因此,由各高校视情节而定。(记者 李小娟 刘佳)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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