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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替儿择校花6万 终审:前夫不应分担择校费

2014年10月17日 15:11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离婚后,赵女士放弃住家附近的省级小学,舍近求远交了6万元择校费,让儿子入读另一所省级小学,赵女士的儿子一纸诉状起诉生父,要求生父负担一半择校费,广州市海珠区法院支持这一诉求,广州市中院的终审判决则驳回这一诉求。广州市中院认为,高额择校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必要教育费用,儿子要求父亲支付额外产生的不必要教育费用没有法律依据。

  缘由:前妻花6万元择校

  赵女士与潘先生结婚后,于2005年生下儿子小强(化名)。2009年,夫妻俩闹离婚,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小强由赵女士抚养,潘先生每月负担儿子抚养费1000元,至儿子年满18周岁。

  2013年,小强把父亲潘先生告到法院,要求父亲支付一半的择校费共3万元。此时,小强是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第一小学二年级的学生。小强的户籍地在海珠区,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他应该就近入读同为省级学校的客村小学,赵女士舍近求远,帮他选择了同福中路第一小学。

  同福中路第一小学2013年12月出具的《证明》显示,小强在2012年6月份申请入读该校,小强的监护人赵女士在《学位申请表》“父亲栏”上填写“潘某某”,因此捐资助学费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默认填写的付款人为“潘某某”。银行出具的票据则载明缴款者为潘某某,收款单位为同福中路第一小学,收费项目为捐资助学,金额为6万元。

  小强表示,上述捐资助学费6万元虽然是以“潘某某”作为付款人,但这笔钱实际上是由母亲赵女士缴纳的。对此,潘先生没有否认。

  一审:前夫支付一半择校费

  广州市海珠区法院认为,小强未成年,潘先生、赵女士均负有抚养小强的义务。上述捐资助学费6万元因小强入读小学而产生,是对小强教育进行的投入。

  海珠区法院认为,依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赵女士及潘先生有义务共同负担上述款项。因此,海珠区法院一审判决潘先生在判决生效日起15天内一次性支付捐资助学费3万元给小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

  终审:前夫不应承担择校费

  潘先生上诉,他提出,小强择校入读同福中路第一小学,赵女士并没有与他商量,且有意教导儿子隐瞒,而且事过近两年才起诉到法院,要求终止其探望权和返还择校费。他曾承诺,离婚之后有关小强基本教育以外的选择性教育费用应事先协商,确认对孩子有利,经双方同意,他将全力支持,而前妻单方面强买强卖,对他有失公平。此外,他已每月交纳1000元抚养费,作为工薪阶层,额外的择校费实难一次性支付。

  广州市中院终审认为,小强的父亲不应该承担3万元择校费,因此判决撤销海珠区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小强的诉讼请求。

  广州市中院终审认为,潘先生与赵女士离婚时,法院已经判决潘先生每月负担儿子抚养费1000元,该抚养费包括了小强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支出。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小强完全可以到户籍所在地对应的学校就近入读小学,赵女士未征得潘先生同意,自行决定让小强到非地段小学入读,由此产生的高额择校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必要教育费用。 记者董柳

【编辑:张海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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