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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五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2014年10月22日 11:17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明年9月1日起,本市正式启动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2016年1月1日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每五年注册一次。自此,教师资格终身制被打破,想当老师必须参加全国统考,取得教师资格并按期注册。被撤销教师资格的教师不仅禁止注册,而且五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资格考试每年两次机会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教师资格考试全国统考,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每年3月和11月各一次,主要考查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面试每年5月和12月各一次,主要考查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包括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

  国家将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市教委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作弊的教师将受到严惩。

  不按期注册不能当老师

  依据市教委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2016年1月1日起,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注册条件包括教师资格、受聘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遵守师德规范、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360学时培训等。

  如出现在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未经所在学校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等情况,暂缓注册。

  如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一个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老师,注册不合格。

  部分人员可选择过渡办法

  考虑到改革前已有部分人员参加了市教委组织的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幼儿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幼儿心理学)两门课程考试,并已通过至少一门课程考核。本市为这部分人设计了过渡办法。

  持有两门课程考试合格成绩证书,未参加或未通过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在2015年下半年仍可按照改革前的认定办法申请认定。持有一门课程考试合格成绩证书者,在2015年下半年可补考另一门课程,补考通过,可按改革前办法认定。

  2016年起,过渡办法终止,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考试和认定工作一律按照教育部的改革要求执行。过渡对象也可以选择参加改革后的考试与认定办法。自2016年起毕业的本科和专科毕业生必须参加改革后的教师资格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师范类专业学生,可持毕业证书直接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试点工作启动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记者 贾晓燕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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