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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

2014年11月06日 12:42 来源:沈阳晚报 参与互动(0)

大学生的就业压力不言而喻

  2018年辽宁小学初中新任校长有新规定

  11月5日,辽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辽宁省力争用3至5年时间实现县(市、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从2017年起,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参评名师等,须有在2所以上学校工作经历。

  教师交流轮岗的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在同一所学校任教满9年及以上的教师(男50周岁及以下、女45周岁及以下)均应交流轮岗。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教师每次参加交流轮岗的具体年限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学校传统项目、特色课程的领衔教师,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暂不参与交流,但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校长交流轮岗的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长、副校长。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满两届后,原则上应交流。

  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应遵循“服务发展、实现均衡、以人为本、增进激励、统筹兼顾、公开规范”的原则,可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名校办分校、集团化办学、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进行,提倡“优秀校长+教务主任+学科骨干教师”团队式交流,整体提高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师资水平。

  省教育厅表示,从2017年起,辽宁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参评特级教师、县级及以上名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时,须有2所及以上学校工作经历,且每所学校工作时间不得低于2年,或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有3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从2018年起,全省新任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应有在2所及以上学校工作经历,且在农村学校或相对薄弱学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记者 丁宁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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