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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就业歧视不能仅靠个人抗争

2014年11月17日 11:54 来源:中国教育报 参与互动(0)

  据报道,近日,浙江性别歧视第一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新东方烹饪学校在招聘时存在性别歧视,并要求其赔偿原告黄蓉(化名)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据了解,河南籍应届女大学毕业生黄蓉在应聘新东方烹饪学校文案职位时,多次因“限招男性”的规定被拒,气愤的她选择了将此事诉诸法律。同时,该判决也是继中国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曹菊状告巨人教育后的全国第二例,为消除就业中普遍存在的对女性的歧视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毋庸讳言,目前就业市场中存在的性别歧视现象,仍旧更多地集中在女性身上,就连学有所成的女大学生也概莫能外。在就业方面,女性至今仍未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平等就业。北京市妇儿工委2011年发布的《北京市高校女大学生就业情况调查报告》表明,目前女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受到不公正待遇和性别歧视的情况比较普遍,61.5%的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受到过歧视。

  权益受到侵害,本应诉诸法律法规寻求解决之道。令人遗憾的是,尽管我国已经有许多法律法规保障女性就业,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但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对法律规章置若罔闻。

  因此,消除女大学生就业歧视,显然不能仅靠当事的女大学生一个人去战斗。一方面,立法机关要对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订,制定出针对性强、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保护女性平等参与就业竞争的权利。另一方面,针对某些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政府职能部门既要主动出击,深入一线坚决查处,又要认真受理举报,做到件件有回音。另外,针对就业性别歧视,工会及媒体要对用人观念进行正确的引导,努力营造良好的用人环境。(作者系江苏省海安县老坝港中学教师)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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