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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应把“在校托管”作为制度创新探索

2014年12月19日 15:15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在果断取消了延续多年的学生“托管收费”之后,广州上月做出了给予孩子托管每人每天2元的财政补贴的决定。本月,教育部门又出台《广州市小学生课后在校托管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这一系列举措,应该是政府为普惠民生打出的一套组合拳。

  不要小看小小2元钱的补贴,正是有了这项政府支出的财政保障,才能让这一系列惠民政策真正能够落地。小孩托管特别是午休时间的托管,在双职工家庭中,需求潜力是巨大的。城市的发展增加着城市安全环境的控制难度;城市的扩张也增加着人们的家庭与工作和求学地点的距离。孩子托管因此成为困扰许多城市居民的难题。诚然,有需求就有市场,在有关治理规定出台之前,不少未经资质审核的民间托管机构,也应运而生。然而,这类机构良莠不齐,且以营利为目的,故而托管收费相当混乱,从而使得看似普通的“孩子托管”之事,留下许多隐患。

  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规,未成年人不应离开监护人的监护,而坊间的所谓孩子托管机构,是不能完全承担所托管孩子监护人的监护责任的。故此,未经一定法律手续的“孩子托管”机构,实际是游走于法律边缘的“非法盈利机构”。而《广州市小学生课后在校托管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学校担当孩子课后一段时间的监护人角色,毫无疑问,是首先试图在法律层面,彻底解决相关问题。

  按照该指引,小学生课后在校托管采取“学生自愿、家长委托、学校统筹、相对集中”的方式。在校托管充分体现自愿性原则,由学生家长根据家庭实际需要自由选择,并向学校提出书面委托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并与家长签订托管协议后,学生方可参加托管。结合配套的政策,新的“孩子托管”模式,是一种具有财政补贴的带有家长自治管理性质的公共服务模式,这种形式放在制度创新层面上看,是城市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一种进步。

  当然,在这种“规定动作”之下,学校法人的责任将大大增加,学校的人力和资源成本,也因此大大提升。就目前坊间的议论看来,家长们对“学校托管”新做法的主流意见是支持的。但学校方面的看法,则有所不同。因为,这一做法显然增加了部分教师的管理和精神负担。要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可能除了制订硬性的规定之外,还应当允许学校参照“政府雇员”聘用的办法,允许学校探索自我配套必要的辅助性教职人员,专门承担“学生托管”的工作。事实上,“学生托管”对于学校来说,属于社会公共服务范畴的工作,应该由专业的社工人员去担当,这才不是权宜之计。显然,要持之以恒地使这项惠民措施变成具有城市特色的民享福祉,制度创新的步子,还可以迈得大一些。唐螂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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