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舞弊就要提高“犯罪成本”——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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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舞弊就要提高“犯罪成本”
2009年08月04日 10:42 来源:荆楚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湖南省成功破获娄底市新化县高考高科技团伙作弊案,抓获作案人员10余人,依法处理作弊考生14人。(新华网长沙8月3日电)被称为今年最大的高考舞弊案的事件,终于告一段落。

  前段时间已有“跨国高考移民”案、吉林松原市高考舞弊案、红领巾监考公检法考试事件、重庆31名考生违规更改民族成分事件等。“舞弊”二字在各大媒体上已经屡见不鲜,且逐渐演变为一种让人痛心的丑闻泛滥,而“无信乃属精明,老实就是窝囊”的言论也开始大行其道。

  高考舞弊案,似乎已经成为一年一度媒体“恒定的”报道。

  杜绝舞弊年年说,年年强调,却杜绝不了——历史证明,有考试就有舞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考试舞弊的手段越来越先进。到湖南娄底高考舞弊案,干脆就武装到了牙齿——将传感器装在其上,也可谓是费尽了心思。

  然而,不管是哪种舞弊手段,都是一种触犯了公众利益,违背了社会的公平正义的的做法。要根治它,或许真的要像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原主任杨学为说的,在考试舞弊现象越来越重的情况下,设考试法。

  现有的应对考试舞弊的办法莫不是行政手段。但是我们看到的是在洛阳高考移民案中公安、教育、工商等部门的“协同作战”,原本暗箱操作的金钱交易一跃成为了显规则;看到的是湖南省教育厅的红头文件中提到的已存在多年的“特殊照顾”,这种对高考制度本身赤裸裸的侵犯;看到的是被称为“纪律部队”的公检法部门,在系统竞职笔试中有25名人员因舞弊被“秉公执法”的小学生当场抓住——这样的环境下,我们还能凭什么样的阿Q精神来告诉自己,那些作弊人员会履行伸张社会正义之责呢?

  舞弊之所以“盛行”,是因为成本低,收益好。张五常曾在东北财大的演讲道:“如果我是厦门远华案的当事人,我也会和他们一样……在那样的诱惑面前,你要求他们不动心……是违反人性的。”

  舞弊了,曝光了,出事了,各个部门也会团结一致,“集体失语”。若将一切程序都放在法律机制下去操作,用法律来约束,也许会更好的维持考试的秩序。

  清朝以后科举制度规定,考试舞弊者一旦被抓住,要进行腰斩。鲁迅的爷爷也因为作弊家庭败落了。因此,要制止一种行为,必须要他承担与利益相比更加严重的后果,那样才能使欲犯者有所顾虑。在这个层面上,新加坡的经验似乎更值得借鉴:个人(指政府官员)的“犯罪成本”很高,一经发现,立即让你承担相应的惩戒,不管你身居何职,绝不宽恕——它们的法律里也不会出现“下不为例”。

  用硬性的法律机制可以从源头上遏制舞弊现象的出现,形成比较严密的制度,进而可以取得一定的“反舞弊”功效。

  毕竟在发生了这么多案件之后,我们迫切的需要有一种机制,可以让舞弊无处遁形。

  作者:高深

【编辑:侯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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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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