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离教学岗位”就算“最高处罚”?——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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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离教学岗位”就算“最高处罚”?
2009年10月27日 14:23 来源:太原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因未按要求自带清洁用具参与教室清扫,10月20日下午3时,昆明市盘龙区双龙乡双龙中心小学3名学生被班主任体罚。这名尚在见习期的张姓女教师要求3名学生脱下全身衣服,赤身裸体站在全班同学面前。体罚事件发生后,受到了社会大众和媒体关注。日前,记者从盘龙区教育局获悉,教育局已经对该教师做出了严惩,并将其调离教学岗位,不再从事任何教学活动。

  应该说,当地教育部门对这起事件非常重视,处理也及时,不仅要求班主任登门向学生及家长道歉,在校职工大会上作出书面检查,对其行为在整个教育系统内通报批评,还通过“一票否决”程序,对搞体罚女教师作出“调离教学岗位,不再从事任何教学活动”的处罚。但是,这一被称为“仅次于触犯法律而被开除出教师队伍”的“最严惩处”,到底依据什么法规的具体条款作出的?它的“最高”、“最重”又体现在何处?

  “调离教学岗位”,没有说安排了什么新岗位;“不再从事任何教学活动”,没有时间限制,难道是终身禁入教师队伍?何况暂时失去教师身份的工作人员仍然在教育系统内,很可能被安排到一个无需从事繁重的教学工作,就能拿到与教师工资相当的报酬,甚至还有超过教师岗位的其他福利待遇,这样一来,所谓“最高”、“最重”处罚就具有讽刺意味了。教育部门到底是虚晃一枪,避避风头,等学生家长情绪缓和后再重新安排教师岗位,还是对不适合从事教学工作教师的妥善安置已成惯例?对见习教师犯错也能“网开一面”?不过,无论哪种情形,都算不上“最高处罚”。如此处理,如何让人信服!

  所谓见习期,就是考察新进人员品德和能力的时间段,张某作为刚招聘来的教师,在见习期内就犯下大错,造成恶劣影响,何不直接作解聘处理?师德缺失者,即便安排在教育系统的其他岗位,也是不合适的。由教育部门的“软处理”联想到这位女教师在见习期就胆敢体罚小学生裸站,恐怕有特殊家庭背景。期待当地教育部门能及时公开信息,回应各方质疑,这样才能真正达到惩前毖后,提升师德之效。 (梁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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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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