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协议不是劳动合同 大学生当心企业“设陷阱”——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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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职协议不是劳动合同 大学生当心企业“设陷阱”
2009年12月24日 10:56 来源:荆楚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记者黄莹 通讯员尹书瑶)大学生兼职最关心能否按时拿到工资。近日阅马场的一场兼职招聘会上,有企业抓住这一心理,承诺和大学生签协议,吸引了不少人。但记者发现,不少大学生将协议等同于《劳动合同》,劳动部门称两者有差异。

  当日的招聘会上,东西湖一家食品公司承诺和求职者签协议,招聘展台内人满为患。记者采访发现,该公司的兼职工作时间为12月30日至2月13日,每日支付50元,协议中约定2月13日当天一次性支付工资。

  企业负责人说,协议规定了兼职大学生的薪酬、结算方式、工作要求和工作内容等,这样做是为了保证公司的到岗率,以前常有学生不到岗。

  被企业拖薪吓怕了的大学生也如获甘霖。长江职业学院的潘同学则认为,很多企业都只是口头答应给工资,签了书面合同后,自己就能受劳动法保护了。

  可记者从劳动部门获悉,未毕业的大学生并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质,这家食品厂提供的协议中,约定工资支付时间超过一个月,也不符合《劳动法》对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规定。

  洪山区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王晓兵说,该企业和求职者签的是“劳务协议”,并非“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的相关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其内容不受《劳动法》调整。但是,如果大学生签字确认,该企业一旦有违约行为,大学生须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提请劳动仲裁或是请劳动监察部门监察。

  劳动部门提醒,大学生签订类似协议时,要格外留意工作时间、薪酬支付方式、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为用人单位的违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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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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