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人替考被学校开除 女研究生不服处分闹上法庭——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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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人替考被学校开除 女研究生不服处分闹上法庭
2009年08月18日 09:45 来源:浙江在线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早报讯 因为在今年的英语六级考试中雇人替考,研究生杨小姐被她所在的杭州师范大学开除。不服这一处分决定的她于日前向江干区法院提起诉讼,将学校告上了法庭。

  江干区法院目前已经受理此案,将择日审理。

  雇用他人参加考试被开除

  杨小姐是陕西西安人。1981年出生的她,在工作多年后,于2007年1月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考试,同年9月被杭师大录取为生命与环境科学院2007级植物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据一名熟悉杨小姐的人士透露,杨小姐本来报考的是苏州大学细胞生物专业,总分351分,后被调剂到杭州师范大学。在同专业学生中,她分数算比较高的,尤其是专业课分数。但杨小姐的英语成绩却很一般,研究生入学考试只考了52分。

  这一说法目前并未得到她本人确认。

  在今年6月20日下午举行的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中,杨小姐雇用他人替考,被监考老师发现。

  据杭州师范大学一名老师说,“英语六级虽然已经和学位脱钩,但在找工作中还是比较重要的。研究生毕业如果英语六级都没过,找工作就会很被动。”

  “她(指杨小姐)当时作弊被发现,被送进派出所,是我们学校保卫处的老师把她接出来的。”这名老师说,英语六级考试是全国性的考试,并不是学校组织的。

  7月15日,杭师大根据《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给予杨小姐开除学籍处分。

  不服处分将学校告上法庭

  杨小姐的代理律师、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的崔晓军律师告诉记者,杨小姐7月下旬就接到了学校开除她的相关通知。

  杨小姐在起诉状中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杨小姐说,作为高校一名统招类硕士研究生,她在三年学期内享有法定受教育权。虽然其在考试过程中作弊,违反了学校相应考试规定,但应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直接开除学籍的处分是对在校学生最为严厉、伤害最大的一种处分。

  “学校这是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崔晓军说,所以杨小姐决定将杭师大告上法庭。

  崔晓军说,法院也是刚立案,所以暂时不能透露更多信息。“学校知不知道(被起诉)都是个问题。”

  昨天下午,杭师大新闻中心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们也是刚刚获悉此事。

  “她请人家代考,作弊性质很严重,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完全有理由开除。遇到类似情况,省内很多兄弟学校也都是这么处理的。”这名负责人说,“学校根据管理条例,开除一个学生,事实明确,是再普通不过的事了。当然,学生也有反诉的权利。” 今日早报 □通讯员 辛成 本报记者 陈洋根 章建森

【编辑:侯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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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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