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办学收益不能当遗产占有
本报讯 (通讯员 梁宗 记者 宋宁华)丈夫生前投资办学,妻子在丈夫死后将学校的钱转出。日前,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妻子应该还钱并支付相应利息。
转出钱款
陈女士的丈夫在2008年3月去世前,是一所民办职校的投资人之一,担任该校常务副校长及项目总监。同时,他也保管着职校的空白支票和财务专用章。
2008年4月25日,陈女士通过银行支票方式将职校的6万元钱转给了一家机械公司。职校发现后立即向机械公司提出异议,并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机械公司,要求机械公司偿还。后来由于找不到机械公司,职校撤回起诉,开始与陈女士协商,希望陈女士归还这6万元钱。
因陈女士不同意还钱,职校将其推上被告席。
要求继承
职校的请求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陈女士很不服气,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陈女士表示,职校是丈夫生前一手投资、管理的,属于个人独资办学,学校办学过程中积累的收益应该归丈夫一人。丈夫去世后,她作为法定继承人,理应享有学校的收益。而且,被划出的6万元钱是职校的法人同意给予陈女士的抚恤金,已经用于丈夫的丧葬事宜。
对此,职校方面提出,被转出的6万元是职校财产,陈女士没有权利将其看作是丈夫的遗产而占为己有。此外,职校也从来没有承诺将这笔钱给陈女士。
并非遗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转出的6万元钱确实是职校财产。无论职校的性质及股东的组成都说明,学校财产不等同于陈女士丈夫的财产。作为继承人的陈女士,没有权利将钱视为丈夫的遗产而占为己有。职校否认了这笔钱是抚恤金,陈女士也没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据此,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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