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刀扎老师跳过街天桥自杀未遂 获刑1年半——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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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生刀扎老师跳过街天桥自杀未遂 获刑1年半
2009年12月26日 02:11 来源:京华时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北工大学生李琦龙,持刀扎伤环能学院教务科科长,被检方指控故意伤害罪。开庭时,校方称李琦龙涉嫌故意杀人(本报曾多次报道)。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一审认定李琦龙犯故意伤害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

  法院认定,今年2月16日下午3点,在北京工业大学西区环能学院教务科办公室内,大三学生李琦龙因补考、退学等事宜,与科长徐某发生矛盾,李琦龙持事先准备的尖刀扎向徐某胸腹部。在与李琦龙争抢尖刀过程中,徐某的左手及身体多处被割伤,经鉴定为轻伤。案发后,李琦龙从东西校区间的过街天桥上跳桥自杀未遂。3月19日,李琦龙经警方电话传唤归案。

  法院认定李琦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量刑时,合议庭有过不同的意见,有的认为应从重处罚,有的认为应当从轻。法院最终认定,李琦龙有自首情节,属于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他的家长已经和徐某达成赔偿协议,法院决定从轻判处。“李琦龙的行为属于持刀伤人,他的刀是普通刀具,并非管制刀具,这个情节也是考虑在内的。”主审法官解释说。

  宣判后,李琦龙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官释案

  李琦龙属临时起意

  在开庭审理时,北工大校方称李琦龙是故意杀人。

  本案主审法官于洋说,之所以认定李琦龙是故意伤害罪,基于三点理由:一是李琦龙在扎伤老师,老师呼救倒地后,他并没有继续对老师进一步伤害,而是站在旁边;老师的伤主要集中在手上,腹部的伤比较轻,未伤及内部,力度不大;鉴定结果是轻伤。

  主审法官强调说:“李琦龙属于激情犯罪,是临时起意,法庭从犯罪的结果来反推犯罪的性质。从他行凶的行为、部位、深度,能够判定他的主观恶性深浅。”

  校方在刑案中无责

  在开庭审理时,李琦龙的辩护律师提到,北工大校方在学生管理方面存在一定过错,是造成李琦龙扎伤老师的原因之一。

  于洋说,北工大校方在此次刑事案件中没有责任。如果有民事纠纷,双方可以到学校、行政部门或法院寻求解决方式。即使对方有重大的民事过错,也不能成为李琦龙刑事犯罪的理由。一旦暴力解决民事纠纷,则涉及刑事犯罪。开庭前李琦龙家长和徐某达成赔偿协议,只代表徐某在民事部分与李琦龙达成和解,不代表他在刑事部分原谅了李琦龙。

  主动投案 被认定自首

  在开庭审理时,北工大校方认为李琦龙是接到警方电话后才去公安机关投案,不属于自首。

  于洋说,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或第一次接受讯问前,可以视为自首。李琦龙在自首时,虽然他的犯罪行为已被警方发现,但他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交待犯罪行为,也应被认定为自首。(记者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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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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