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郭宇 通讯员 富心振
晚报讯 一名在校女生在帮集体拿实习资料下阶梯时,不慎踏空摔伤,因经济赔偿问题不能与学校达成一致意见而诉至法院。近日,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学校对此虽无过错,但仍应补偿受伤学生王敏(化名)经济损失2万元。
2008年12月16日上午10时许,上海某所学院的顾老师在教学大楼底层大厅领取学生实习资料,正愁一人无法拿走时,碰巧遇到班上大三女生王敏,遂请她帮忙一起领拿实习资料。王敏爽快地答应后,就双手合抱着10多斤重的实习资料与顾老师边走边谈一同走到大楼下地的阶梯口。没想到,王敏在下阶梯时,一脚不慎踏空摔倒受伤。王敏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3万余元。经司法鉴定,王敏的伤势已构成10级伤残,需治疗休息7个月、营养2个月、护理3个月。事后,王敏因与学校就经济赔偿协商不成而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王敏诉称,自己是一名在校学生。事发时,自己是应顾老师的要求,为学校的教学活动帮忙拿实习资料,在下阶梯时不慎踏空摔伤,经住院治疗,现已构成10级伤残。因自己是为学校集体的教学活动而受伤,故请求判令学校和顾老师赔偿经济损失7.5万余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
学校辩称,王敏是因自身原因摔倒受伤,应当由自己承担责任,校方对此并无过错。事发后,校方通过多方途径对王敏进行了慰问,并为她筹集了4000多元,已经尽到了学校的责任。
顾老师辩称,他作为学校教师领取资料,履行的是职务行为,自己没有过错。
法院认为,本案中,顾老师领取资料系履行职务行为,请王敏帮忙拿资料也属正常。王敏为集体事务提供帮助,行为值得赞扬。王敏摔伤系自身不慎所致,并非学校设施缺陷等因素,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然而,学校作为王敏所提供帮助的受益人,对其摔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予以酌情补偿;顾老师系履行正常的职务行为,依法可不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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