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权力无限责任 校长该否对校舍安全终身负责?——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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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权力无限责任 校长该否对校舍安全终身负责?
2009年07月07日 15:42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主持人:

  本报记者 苏令

  访谈嘉宾:

  杨海燕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师

  吴晓茅 江苏省南京市第一中学校长

  杨骞 天津开发区国际学校校长

  王峰 安徽省灵璧三中校长

  【本期话题】

  在日前召开的辽宁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电视电话会议上,辽宁为校舍安全出台“终身负责制”新规,相关中小学校的校长是具体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校长在位时建的校舍,若干年后出了问题,即使该校长交流到别的单位或者退休了,同样也要被追究责任。

  有限权力难以承担无限责任

  主持人:校长是学校的“一把手”,这是否意味着校长就应该成为校舍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杨海燕:在外界看来,校长的权力很大。而实际上,校长只是在学校内部事务的管理中具有一定的权力。在校舍建筑问题上,校长的有限权力并不能决定要投入多少、盖什么样的教学楼、选择哪家建筑公司。从基础教育的属性来看,基础教育属于公共物品,中小学校内的物品包括建筑物当然属于公共物品,公共物品的出资人、持有人都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那它的质量保障和监管的责任当然应该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所以,校舍建筑质量的责任应该是由当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来承担。

  吴晓茅:如果校舍建设从规划设计,到建筑队的选择,再到原材料的选择采购,所有的重大决策都由校长一人说了算,那么校长无疑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且应终身承担责任,但学校工作的现实状况并非如此。学校校舍的建设,是一件相当牵扯精力的大事,校长由于精力、知识、经验有限,不可能置全校工作不顾,来主抓校舍建设,所以一般都会由一位副校长专负其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校舍质量出了问题,就要由校长来承担主要责任,那么分管的副校长是否可以不承担或少承担责任?

  政府和承建方也须对校舍安全负责

  主持人:校舍建设牵涉面广,在很多时候,是当地政府部门主导,在这种情况下,让校长终身承担校舍安全的重任,是不是对校长不公平?

  杨海燕:由于由哪家建筑公司承担学校的校舍建设,并不完全取决于校长,只是校长最终以学校法人代表的身份和其中一家建筑公司签约。这一纸合约,并不是由校长单方面通过竞标和综合分析作出的,所以,让校长单方承担多方决策和利益博弈结果的责任,是不公平的。学校安全已经给校长带来了很大的心理压力,如果校舍建造质量的责任也要由校长来承担,不利于他把主要精力用于学校的教育教学。

  王峰:在校舍建设的过程中,校长只能够起到监督和协调的作用,涉及建筑领域的专业内容,校长多是外行,他们再认真负责,也不能完全确保建筑质量不出问题。能够真正控制建筑质量的是承建方,他们与工程质量的关系最为密切,他们才是真正的第一责任人。其实,校舍安全涉及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凡是能够干预、影响、监督校舍质量的人员,对校舍质量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杨骞:校舍质量问题事关重大,政府理应负起责任。可是,让校长承担校舍质量的责任,而且是终身负责,实在有失偏颇。让校长对校舍负终身责任,是政府在转移和推卸责任。

  维护校舍保证安全使用是校长职责

  主持人:有多大的权力,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权力和责任应该是统一的。在校舍质量上,校长具体应承担起什么样的责任?

  吴晓茅:校长要不要对校舍安全终身负责,涉及校长的责任是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的认定问题:如果认为校长的责任是有限的,那么在校舍质量问题以及学校其他责任问题上,校长该承担什么责任就承担什么责任,不能因为他是校长,就要他去承担本应由别人承担的责任,或者加重他的责任;如果认为校长的责任是无限的,那么我们法制建设的严肃性又何在?

  杨海燕:在考察国外中小学校长的权力时,我们发现,英、法、德、日等国的中小学校长,只承担校舍使用过程中的维修、维护职责,对校舍的建造和建造质量不负责任。校长是校舍的直接监督者和使用者,应承担起对校舍进行维护的责任,保证校舍得以安全使用。终身追究校长责任,并不能确保校舍安全。

  要把校舍建成最坚固、最安全的建筑,还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在建筑立项、建筑设计、技术标准、实施方案、工程进展和工程验收等环节上,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制度,并且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的责任人直接负责。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共同保证校舍质量的良性监管流程。

【编辑:侯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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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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