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书法定许可付酬办法》将出台——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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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科书法定许可付酬办法》将出台
2009年12月17日 11:27 来源:中国教育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国文著协与人教社签署教科书稿酬收转协议

  -本报记者 郭铭

  12月11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与人民教育出版社在京签署教科书法定许可稿酬收转协议。另悉,国家版权局正在积极制定《教科书法定许可付酬办法》,预计该办法将于明年年初出台。出台之后,相关教科书出版单位将按照这一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作品稿酬。

  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会长、中国作家协会副会长陈建功,人民教育出版社社长李志军,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长张洪波等出席了签字仪式。

  人民教育出版社作为新中国成立后第一家专门从事教科书编写与出版的机构,60年来,主持或参与拟定了2000年以前历次中小学各科教学大纲;先后研究、编写、出版了10套全国通用的中小学教材,累计出版各类出版物3万余种,发行量逾600亿册。而且人教社的图书以其优秀品质多次荣获国家图书奖、中国图书奖等数百项荣誉。最近,人教社又在全国经营性出版单位等级评估中被评为一级出版社,荣获“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荣誉称号。

  阎晓宏、陈建功高度评价了人教社。他们认为,人教社长期以来,不仅在研究、编写、出版业务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并且积极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在国家没有出台教科书法定许可付酬标准的情况下,一直按照很高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稿酬,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作出了积极贡献,给全国教科书出版单位作出了表率。

  《著作权法》在1991年6月1日实施后,人教社即着手进行选文作者的稿酬支付工作。由于作者众多,很多作者的联系方式不详,稿酬无法支付。人教社自1992年开始委托中国作家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向语文教材选文的权利人支付稿酬。1992年—2008年,在没有集体管理机构、没有付酬标准的情形下,人教社按照不同时期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稿酬标准最高限向作者支付稿酬,17年来这种支付工作一直不曾间断。

  2008年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成立后,开始履行法定许可作品的使用费转付职能,并积极与人教社接洽稿酬转付事宜。双方经过多次认真沟通和协商达成一致,由人教社委托文著协向权利人转付文字作品的使用费。文著协作为集体管理组织,搭建起著作权利人和相关文字使用人之间的桥梁。

  作者资源是新闻、出版单位最为宝贵的财富。多年来人教社的教材选用了大量中外优秀作品,这些作品成就了人教版教材的品质和影响力,同时,人教版教材以其最广大的发行范围最大程度地传播了这些作品,使中外许多作家成为中国家喻户晓、妇孺皆知、受人爱戴的知名人士。这种影响在这60年里影响了几代人,经过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润物绵绵”。人教社社长李志军表示,“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作者之间的沟通,更好地通过教材传播作者的作品以及作品所要表达的精神。国家版权局正在制定《教科书法定许可付酬办法》。我们期待这一《办法》在充分考虑多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尽早出台,人教社将更好地完成法定许可使用费的支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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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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