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定:义务教育阶段考试成绩不得公开——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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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规定:义务教育阶段考试成绩不得公开
2009年12月12日 05:04 来源:舜网-济南时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今天,省教育厅公布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考试成绩以等级形式呈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小学不组织期中考试《规定》中明确指出,学科单元测验属于教学过程中的诊断性考试。由任课教师或教研组进行命题(也可采用学生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每个学科每个单元可进行一次测验。义务教育阶段期中考试、期末考试是一种阶段性考试,由学校组织进行。小学不组织期中考试。

  初中学生学业考试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同级教研机构命题,省教研室可提供样题。

  普通高中各门课程按模块设置,采用学分管理。在每个模块学习结束后进行的考试称为模块考试,同时也是学分认定考试,由学校自行组织,试题由学校命制。对不及格的学生,每次考试后要在适当时间安排补考。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由省教育厅组织,省教研室命题。高中三年级下学期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统一组织一次高考模拟考试。

  学校可开展无人监考考试

  教育部门鼓励采用纸笔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实验操作、听力测试、辩论、情景测验、成果展示、小论文以及面试答辩等多种考试、考查方式。有条件的学校可开展无人监考的实践,培养学生诚实守信的优良品质。

  学科单元测验实行无分数评价。义务教育阶段的考试成绩以等级形式呈现,学业考试提倡实行等级评价(一般为优秀、良好、及格、待及格或A、B、C、D四个等级)。高中模块考试(学分认定考试)以学分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以等级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高考模拟考试可用分数表达。

  考试成绩单独反馈给学生

  考试成绩应单独反馈给学生,并作为考查学生学业成绩的重要依据,及时准确地记入学生成长(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不得按考试成绩给地区、学校排队并公布名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和学校不得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或奖惩教师和学生的主要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划片招生,不得举行和变相举行选拔性考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任何统一考试、竞赛或其他考级考试等活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照自愿原则参与社会证书、等级认定考试所获得的奖励与证书,可作为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内容记入学生成长(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但不得作为刚性指标量化赋分与升学挂钩。

  普通高中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与学科竞赛有关的有偿补习、培训辅导等活动。普通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除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以外的任何考试和培训。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和中小学校不得以教育质量监测等名义组织学生进行统考。(记者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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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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