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给了老师“以罚代管”的权力——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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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给了老师“以罚代管”的权力
2009年05月08日 10:36 来源:工人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四川成都双流中和镇一所中学的高一某班规定:学生上课迟到或违纪,都会被罚款,金额从5元到50元不等——据5月6日《成都商报》报道,该班班主任解释,这是一种爱心捐款,不退还的罚款部分会用来奖励班上表现良好的同学。

  家有家规,校有校规。学生违反校纪当然不对,理应受到惩罚,就像我们通常所知道的那样,进行批评教育、记过处分或通知家长。但擅自罚款的做法却让人无法认同。因为,谁也没赋予老师这一权力。

  虽说罚款一事是“班委会通过执行的,在家长会上也征求了家长的意见,家长并无异议”,但问题是,即便是学生和家长同意了,老师也不能这么干。因为,罚款涉及到一个权力问题,罚款主体必须要经过法律的授权。

  遗憾的是,校方竟然对记者表示,“这属于班级的个体行为,并不代表校方意见”。可见,校方非但未意识到老师“以罚代管”后果的严重性,相反还让人觉得对这种教育方式有默认之嫌。

  且不说学生是没有收入的群体,对学生进行罚款就是在处罚家长,而家长是没有理由来接受这种处罚的,单就“以罚代管”的教育方式而言,其后果即不可小视。

  首先,学生在交罚款时,可能会因为怕挨骂不敢向家长伸手,其结果轻则会挪用生活费,重则可能会采取不当手段找钱。

  其次,用罚款作为“爱心捐款”奖励表现良好的学生,可能会让违纪学生对受奖励同学产生敌视心理,容易引发矛盾,不利于同学间的和睦相处。

  再者,罚款和账目都由老师一人保管,虽然钱数不多,但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罚款的去向难免不会让学生产生这样那样的想法。

  说白了,教育问题不应简单采用经济处罚来解决,老师对学生滥施奖罚也有违教育宗旨。教育的归教育,经济的归经济。如果把这两桩事混为一谈,那么,教师传道、授业、解惑的形象不但会受损,学生幼小的心灵更会受伤。黄哲雯

【编辑:侯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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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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