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定:民校回报率最高不超生均成本8%——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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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规定:民校回报率最高不超生均成本8%
2009年02月27日 10:50 来源:南方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逐步取消高中择校费,先考虑降低择校生比例。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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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进一步规范民校收费,今年起统一为学杂费、住宿费和代收费

  本报讯对比过去由学校自定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审批执行的情况,从今年新学期起,我省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民办中小学校的收费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昨天,记者从省教育纪工委了解到,为了遏制部分民办学校的乱收费现象,今年起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将统一为学杂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民校回报率最高不超生均成本8%

  近日,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行为,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确定民办中小学校的学杂费包括学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体检费,标准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该校近3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和合理回报率制定。

  当前,民办中小学的回报率暂时试行:省一级学校不超过生均教育成本的8%,市一级学校不超过7%,县(区)一级学校不超过6%、一般学校不超过5%。此外,《通知》明确,“承担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民办中小学校,应按省规定的范围和财政补贴标准对学生相应减收费用”。

  不得提前向学生预收学位费

  鉴于有不少投诉反映,部分民办学校在学年初招生时对考生征收“学位费”,或以留用学位的名义向家长变相征收“订位费”。“这是违规操作,今年起将全面禁止。”省教育纪工委负责人表示,根据《通知》,民办中小学校须按学期收取学杂费,不得提前向学生预收学位费;学校自行组织学生入学考试的,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考试费。

  此外,民办中小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按实际管理费用和成本提出,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而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则参照公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管理。

  该负责人还表示,民办中小学校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通过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费的减免以及其他救助办法,也应在招生简章上明示。如要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必须如实提交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项目;调整前后的收费增减额等情况说明, 以及要提供学校近3年的支出状况说明。

  刊登虚假招生简章致学生退学全额退费

  “民办中小学校在收取学杂费时实行的是‘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该负责人介绍,小学学杂费标准可分一至三年级和四至六年级两个学段制定,受教育者在校期间的学杂费按学段学杂费标准缴纳。

  同时,受教育者经批准休学、转学、退学的,民办中小学校必须在办理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规定退费。

  其中,因办学单位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学生退学的,办学单位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造成学生损失的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学校应退还所缴学杂费、住宿费的90%;入读时间未满一个月的退还70%;入读时间满一个月(含一个月)不满二个月的退还 50%;入读时间满二个月(含二个月)不满三个月的退还30%;入读时间满三个月(含三个月)的,所缴学杂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此外,学生入读后中途死亡或因疾病中途退学的,所缴学杂费、住宿费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计算清退。

【编辑:侯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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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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