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一母子因继承遗产需高额公证费状告建委——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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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一母子因继承遗产需高额公证费状告建委

2010年07月07日 19:3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新网嘉兴7月7日电 (记者 李飞云 通讯员 南历)丈夫去世,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妻子以及他们的儿子理应继承死者生前的财产。但当他们要求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时,负责手续办理事宜的浙江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却告知要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然而,面对1万多元的公证费、评估费,母亲王娜和儿子俞灵选择了诉讼维权,他们把市建委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7月7日,案子在浙江嘉兴市南湖区法院开庭审理。

  母子俩:没必要出这笔钱

  今年1月,王娜的丈夫因病去世,留下一套1-2层的商业用房。5月,作为法定遗产继承人的母子俩到市建委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但工作人员告诉他们,想要办理手续必须进行继承公证。

  于是,母子俩又前往公证机关咨询,那里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们办理继承权公证书要交一笔费用,正是这笔费用让王娜吓出了一身冷汗。“他们告诉我,先要对房产价值进行评估,根据房产价值收取2%的公证费,这样一算,公证费和评估费加起来就超过了1万。这笔费用完全没必要出啊!”

  市建委:我们是照章办事

  嘉兴市建委主任陶金根作为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他答辩称,不予受理的原因是原告申请材料不齐全,被告当时已告知原告应补交“继承权公证书”,被告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被告方代理律师还表示,根据建设部、司法部《关于房产登记办法中加强公正的联合通知》,凡事继承房产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继承人应该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另外,浙江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也规定了,办理因继承发生的转移登记,申请人应该提供经过公证的继承证明。

  对此,原告方代理律师提出了反驳:“根据《公证法》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只能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该联合通知以及实施细则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没有权利规定必须要公证的事项。”

  被告方表示作为省建设厅的下级机关,应该按照上级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办理手续。“我们无法判断联合通知是否规定公证事项,我们只是照章办事。

  公证程序增加了继承成本

  庭审中,围绕是否需要办理公证手续双方展开激烈的辩论。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联合通知只是部门规章,不能加重当事人的义务。“当要求我们办理公证时就意味着要求我们出公证费用。其实公证的证明效果和原告提交材料证明的效果是一样的,法律规定证明效果相同的情况下,可以办理公正,也可以不办理公正,这是原告的权利。”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原告持结婚证、户口簿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据要求被告办理,被告却用部门规章的形式加重了当事人的继承成本,行为显然违法。”

  对此,被告方对原告的诉讼行为表示理解。“因为不想花费公证费状告我们单位的例子还是头一次,我们对他们选择诉讼维权的方式表示理解,毕竟1万多的公证、评估费并不是小数目。但我们也是依据上级部门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庭后,我们将会把情况向上级机关和相关部门反映,建议将公证费用适当调整,如果费用合理,我想老百姓还是愿意花这笔小钱的。”陶金根如此表示。

  此案将择日宣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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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闻育旻】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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